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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关键公众接触法的启示           
托马斯关键公众接触法的启示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社会的到来,公民参与运动的不断走强,使得公共管理者们逐渐将视线转移到应该用怎样的方式进行公民参与的问题上来。通过从托马斯的有效决策模型入手,把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民参与中的关键公众接触法作为主要研究点,来探寻关键公众接触法给我国公民参与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托马斯 关键公众接触法 公民参与 启示
  
  2009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政府层面对于公民参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正式形成一致的认识。在对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的今天,公共管理者不再将目光定格在是否应该在公共决策中引入公民参与,而是转移到在不同决策情况下,应以什么样的标准选择不同范围、不同深度的公民参与形式这一核心议题上。托马斯教授的有效决策模型在提出了五种决策制定方式后,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就实践操作中的具体公民参与技术做了详细的介绍,这些具体的技术对于我们国家的公民参与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中的关键公众接触法
  托马斯在其有效决策模型中,就决策中的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可接受性要求两个维度,提出了五种决策制定类型:自主式管理决策、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和公共决策。关键公众接触法作为一种具体的参与技术,是在改良式的自主管理和分散式的公民协商两种决策制定类型中比较常用的方法。由于该技术具有便于实施而且不需要让参与者决策影响权的特征,因此经常被公共管理者在初步实施公民参与中广泛采用。
  关键公众接触法。根据托马斯的理论,关键公众接触法这种技术需要管理者向公众中的一小部分个体,通常是有组织团体的领导人提出问题,就特定的政策问题表达其观点。公共管理者向相关公民中的“关键人物”征询建议是公民参与的最基本形式。但是,在使用该技术进行决策参与时,当面对的是没有组织化的杂乱无章的公众时,由于没有既定的领导人,管理者便不能使用该方法。而当相关公民形成了一个或几个主要的公民团体时,关键公众接触法就变得既适当又必须了。很显然,这些组织的行政领导人作为该组织的代表就是关键接触人物的合适人选。从组织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如果此时管理者不与其进行接触,那么该组织的合法性就受到了挑战。因此关键公众接触法在公民组织化的情况下可以而且必须大胆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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