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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誉犯罪行为研究           
侵犯商誉犯罪行为研究
【摘要】尽管商誉的保护在刑法上得到了实现,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关侵犯商誉的犯罪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在立法上对此种犯罪的规定也存在相当大的欠缺。在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誉已然成为商事主体自身发展和赖以生存的关键,因此完善刑法对于商誉犯罪的规制是极其必要的。
  【关键词】商誉 刑法 侵犯商誉罪 行为特征 处罚
  
  商誉概念的界定
  从商誉的历史发展来看,商誉最早应该是一个会计学概念,英文表述为“goodwill”。会计学把商誉理解为一种资产差额或是企业整体价值与单项有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目前,在经济学上,商誉被认为是对企业在未来获得超额利润所起作用的一种“积极资本”。①而在法学上,有学者认为商誉即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有学者认为商誉是社会对商事主体的总的积极评价,这两种观点符合大众对商誉的一般理解,但也存在过于宽泛和抽象的缺陷,且无法凸显商誉重要性。比照会计学和经济学的观点,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展对商誉的理解,并尝试把其财产化、资本化甚至量化。笔者认为,商誉可以定义为:商事主体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所拥有的对其生存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一种积极的价值评判或信誉状态,其外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因素:财产状况、商业道德、管理团队、治理模式、技术水平、信用记录、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产地(加工地)、售后服务、市场份额、行业声誉。
  侵犯商誉行为罪名的确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对侵犯商誉犯罪行为的法定描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罪名被确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是,笔者认为,罪名应以侵犯商誉罪为宜。罪名的科学性事关刑法作用的发挥,罪名的确定不单纯是个名称问题,而且具有概括、识别(个别化)、评价、威慑等主要功能。②
  首先,刑法罪名应该力求简单精炼、通俗易懂。从文法上看,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不但描述内容重复,且表达不够清晰简练。有调查显示,人们对于冗长的罪名不容易产生记忆,也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这样刑法的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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