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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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解决纠纷机制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双方以面对面的形式,对事实、证据进行质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 有损害必有救济原则。《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说:“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③有损害就要有救济,具体到司法赔偿责任上,就是通过赔偿可以使被司法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消除个案的不公正对法律权威地位的消极影响,保障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围绕这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司法赔偿制度,是矫正,也是一种预防,预防损害的发生。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所体现的也是一种激励,激励司法机关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司法侵权行为不发生或者少发生。 司法赔偿激励机制适用规则优先 对于特定的激励机制,如果存在着现行有效的、与国家赔偿法律原则相适应的规则调整,那么,该激励机制就应该遵循特定的激励规则。这就是规则优先。 依规则行事。依规则行事强调的是实质法治。遵循了更广泛的规则,体现了更广泛的正义要求,设定了法定的义务范围,而不是依自由裁量而定,使得激励机制的运作更具可操作性,也更为细致。依规则行事,是在正当目的的指导下,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法定规则实施相对应的行为,将规则的遵从与否以及遵从程度作为行为有效性的判断依据。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程序上做了明确的限定。如,《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确定了协商原则。依规则行事,也是赔偿请求人的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的权利,需要遵循法定的期限。 依规则审查。司法控权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为有效。首先,司法审查途径可以弥补立法监督措施不够具体的缺陷。其次,司法审查具有相当的能动性,可以结合个人对它的理解、宪法规则、历史背景、本国的道德观念和特定条件下的社会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再次,对司法自由裁量的信任程度明显高于对行政自由裁量的信任程度,易于被公众接受,它本身的创造性作用不容忽视。最后,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更有说服力。 依规则审查,有利于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司法审查行政,必须严格遵循规则来判定行政的是非。“规则是使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们准确地确定官方权威的范围与界线,因而就提供了表面上看来是清晰的检验责任的标准。同时,一项规则狭窄的程度足以限制法律批评和划定司法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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