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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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森林法》存在的问题 (一) 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认可,可实践上,《森林法》并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机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公益林建设也可以实行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五)确立“绿色gdp” “绿色gdp”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gdp 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部分,也就是要扣除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成本,加强资源环境经济核算,把自然资源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效益指标体系。因此,在修订《森林法》时,应当列入关于“绿色gdp”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林业工作的绩效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总之,在修订《森林法》时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政府职能,发挥社会力量,激励公众参与。只有这样,《森林法》才能真正成为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导向和调整作用,让我国疲惫的森林得以休养生息,同时又不影响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注释: [1] 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 余久华,郑一宁.关于《森林法》修订的探讨.法治研究.2008(6). [3] 卫薇.浅析森林法修改的制度创新.山西林业.2007(3). [4] 周训芳.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与《森林法》的修改.现代法学.2004(5). [5] 蔡守秋.《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现代法学.2004(5). [6] 李代江.《森林法》不完善性探析. [7] 宋晓丹.《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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