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分权是当事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处分权的人性基础决定了其与人权的密切关系。所谓人权,也可以说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就人权的本质而言,其主体和内容都具有普遍性。根据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规定,可以看出人权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生存权、人格权、财产权、自由权、受教育权、住宅权、隐私权等等。人权是人类在追求自由、平等、正义,并对专制、压迫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准则。人权保障与法律密不可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确认人权并明确规定保障人权;二是明确规定在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通过诉讼进行救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资格、利益、主张、能力和自由等要素。诉讼人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般意义上说,诉讼人权是指人们参与诉讼的权利和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诉讼人权具有人权的普遍性质,又有其特殊性,是人权的特殊表现形式[13]。诉讼人权与人权中的许多重要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不仅用于决定对个人进行刑事指控的程序,而且还用于决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诉讼。这就是说,人权保障不限于刑事诉讼,也包含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中。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人权,当事人是基本的程序主体,没有当事人行使诉权也就没有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最能体现人权精神的是反映“意思自治”原则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享有一系列法定的诉讼权利,而且有决定是否进行诉讼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由。当事人对诉讼目标的追求实际上包含着对自由的一种追求,而通过处分权最能体现人权的自由价值和人的主体性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是诉讼人权与普通意义上的人权密切联系的关键所在。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基础上,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处于程序主体地位。而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既是诉讼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又是其外在表现。处分权的作用实际上也是处分原则的法治功能体现。民事诉讼处分权所体现的当事人这种主体性之意义在于:其一,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使之能选择和充分参与诉讼程序,有利于体现和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尊严与价值,其人权保障作用显而易见;其二,通过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实施处分行为,使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了可能性与合法性;其三,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而对审判权的行使产生同步制约作用。因此,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保障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注释:
[1] 闫庆霞.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研究[m] //杨荣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29
[2]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0
[3] 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转引自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j].现代法学, 1996(3).5
[4]杨心宇.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9-20
[5] 吕世伦,公丕祥.现代理论法学原理[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另详见吴玉章.论自由主义权利观(第2章),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76
[6]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35
[7]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6.1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6.16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6.354
[10] 杨金海.人的存在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5。186
[11]张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j].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5(3).8
[12] 赵晋山,高壮华.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j].研究生法学,1997(4).57
[13] 樊崇义.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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