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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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多,施行下岗分流措施以来,更多的原来“国家工作人员”变成无业人员,加上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不发达,极易产生不满情绪,如果遇到有坏人拉拢,很容易形成犯罪团伙。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引导外来群体有效溶入本地社会而不遭排斥(包括工作机会和人的尊严),以及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生存生活问题,这些社会系统工程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无论如何,就业不仅关乎一个人的生存和尊严,而且关乎一个人人生走向。一个拥有着体面的工作、温暖的家庭的人,犯罪的概率将大大降低。特别是近几年,庞大的大学生失业群体的加入,更为这个问题增加了许多变数。 (二)在司法统一的前提下重视地方立法 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特征,而且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破坏力也是以其经济实力为基础的,若能剥夺其犯罪资本,就能剥夺其犯罪能力,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要考虑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建立严格的没收其财产的制度,斩断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经济命脉。 从不同地区样本来分析,广东地区和东北地区在立法方面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出现的时间和数量上。我国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立法最早开始于地方法规。深圳是最早发现境外黑社会渗透犯罪活动的地区之一,因而早在1982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就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1989年8月,深圳市政府再次发布了《关于取缔、打击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的通知》,同时,公、检、法、司四家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黑社会组织成员及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成员的若干政策界限(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黑、清帮的专项斗争。loCaLHosT1993年l1月16日广东省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黑地方性法规,即《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其中的第2条对黑社会组织作了明确界定,当时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l997年3月l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才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它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广东地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较早,并且数量较多。而东北地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几乎没有,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仍局限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 (三)在司法实践中实行有区别的防控政策 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整个犯罪活动的实施都具有周密的计划。因此,有必要在程序法方面增加相应的措施,如慎用保释制度,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保释之机,串证、逼迫证人毁灭证据;采取特殊证据制度,在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的前提下允许更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采取强制作证、接纳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等特殊的证人制度。 广东地区和东北地区在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广东地区主要以预防为主,东北地区主要以控制为主。预防和控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执行的刑事政策是防卫性的还是进攻性的。虽然从效果来看,这两者的刑事政策可能密切相关,但区别在于所要达到的目标。“预防目标”是力图减少非法活动积累利润的机会、减少社会和政府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渗透的脆弱性方面的目标。“控制目标”是谋求通过对犯罪组织成员的审判和定罪,追查和没收通过非法活动积累或用于非法活动的资产,削弱、破坏和瓦解犯罪组织。诚然在司法实践中把这两种方式结合是最好的方式,无论是广东地区还是东北地区,在实际应用中都在努力把两种方式整合,只不过,侧重点不同。广东地区在控制的同时侧重于预防,而东北地区在预防的同时侧重于控制。 四、结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出现、存续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i发治、经济、文化原因;同时,它的组织形式、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会根据社会政策、法制建设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这就要求我化在观念上不能期望控制体系可以完全彻底地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只能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 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问题,结合我国不同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严厉惩治、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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