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侵权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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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hicken internationalholdings,inc.的英文缩写)不同和不相似。这对异议人kfc商标在食品和餐饮服务行业的“独一性”和“排他性”构不成任何损害;akfc是一个字,表达一个完整的意见,在a和k之间没有空格,不会拼读成“a kfc”,故异议人的“一家kfc”论点过于牵强。该案的纠纷尚无结果,但引发的问题令人深思。商标淡化理论一直存在争议,即使在美国也有反对意见,有律师曾在众议院讨论联邦反淡化法时指出,传统的混淆理论不仅更容易操作,同时也完全能够应付,没有必要去建立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淡化理论。尤其是这一理论正脱离产品本身,朝着类似版权和专利权一样的绝对垄断权发展,这样势必赋予商标所有人太大的保护范围,妨碍正常的商业贸易。笔者认为,商标淡化理论的提出不无根据,“阿司匹林”、“热水瓶”演化为通用名称的教训不可不吸取,若仅仅因为该理论尚未发展成熟或尚未达成学界、实务界的共识便置之不理,难免有因噎废食之嫌。关键是,在引用这一理论时,要采取谨慎合理的态度,不可滥用,否则会导致草木皆兵,动辄得咎的局面。认定商标淡化,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从客观上这种淡化行为必须有可能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已经造成损失。一般认为,商标淡化并不要求必须具备实际的损害后果,而只要有发生这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可。对这一点的把握较为困难,容易导致淡化的滥用,故应由驰名商标所有人举证来证明其受损害的可能性与淡化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为故意淡化和过失淡化两方面。故意淡化往往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污损、玷污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利用其商誉“搭便车”等方面;过失淡化则是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行为。研究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只有具备主观过错,才能构成商标淡化,没有过错的行为,一般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二是具体研究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有利于明确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一般说来,行为人如果故意实施商标淡化行为,即恶意侵权的,则承担的责任要重得多,尤其是要承担比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过失实施商标淡化行为,即善意侵权的,则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小得多,一般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较轻的赔偿责任。这一主张的依据来源于《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即: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人若是恶意的,则权利人随时可以要求成员国的有关主管机关撤销行为人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并禁止其使用,还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若行为人只是无意间构成了对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淡化,则权利人的上述权利须在固定期限(至少5年)内行使这里的固定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这个固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则行为人将不再承担商标淡化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取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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