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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浅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本文对现行《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责任
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证券交易最具有风险性。证券市场的脆弱性使得各国都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尽管如此,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仍频繁发生,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使投资者丧失了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叉寸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实施强有力的法律规制成为当代各国公司立法及证券立法的一大内容。本文试叉寸证券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证券立法有所裨益。
内幕交易,始称内部人交易,后称内情者交易,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为了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之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工作条件等掌握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一)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内幕人员
我国《证券法》第67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机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LOCALhOst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7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所规制的行为主体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法所规制的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是对于发行公司内幕消息上处于特权地位之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幂消息之人。
然而,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尚有以下缺漏:
1.原内部人规定之缺漏。若内部人于获悉消息时具备内部人身份,而于买卖证券时已不具备该身份,这些原内部人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无明文规定。日本证券法第190条之二规定,曾经为公司关系人或公开收购者等关系人的人于其在位期间借职务之便而获知内幕消息的,在离任原职位1年期间继续禁止消息公布前买卖证券;英国法则规定离职后6个月内仍然适用。我国证券法应效仿英、日法例,增设对原内部人的法律规制。
2.未规定消息领受人消息领受人是指从内幕信息知悉者处获悉信息之人。从我国《证券法》第70条看,并不禁止消息领受人,使内幕交易之规制出现极大的漏洞,证券法应当添设对消息领受人的规制,并且不应以第一手的消息领受人为限,因为我国证券法本身禁止内幕消息传播。
(二)内幕交易的存在基础——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有二:一为未公开,二为价格敏感。信息未公开是指发行人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上公布信息,或者尚未通过中央、地方认可的其它信息披漏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息。信息不仅要向投资公众公布,而且要为市场所消化,否则仍属未公开信息。
价格敏感是指信息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即非常有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然而也仅是非常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至于实际效果如何则在所不问,因此,价格敏感是针信息公开时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言,而不考虑该项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后能否真正实现。
(三)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
我国《证券法》第67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第70条第一款规定,知悉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由以上规定可知:
1.我国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为构成要件。
2.对于是否以知悉内幕信息与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我国证券法第67条和第70条规定不同,前者不但以行为人明知其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条件;而且以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与其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因果关系为必要条件。后者则以行为人明知其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条件,而不以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与其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因果关系为必要条件。从法的实用性观点出发,我国对内幕交易应采取形式认定主义,不以内幕信息的知悉与交易行为的从事具有因果关系为必要,法院可以绕过证券法第67条而直接适用证券法第70条。
(四)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70条的规定,我国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内幕信息知悉者买入和卖出该内幕信息所涉及的证券。2、内幕信息知悉者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3、内幕信息知悉者根据内幕信息对于他人买卖证券提出倾向性意见4、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及负法律后果。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发展危害极大,因此世界各国均对其加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轻者,其主体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两者兼而有之;对证券市场危害重者,其主体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主要有罚金和有期徒刑两种形式。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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