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内幕人范围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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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2)囚在发行商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资木中参股:(3)因其在职业或工作或因其任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未公开的、与一个或数个内幕人证券的发行商相关或与内幕人证券相关的事实的人,此种事实倘若公开将会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内幕人事实:仅仅基于公开的事实所作的评估不属于内幕人事实,即使他可能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内幕人禁止为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是他人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为了对法规内容进一步补充,相关法律解释还规定了禁止知悉内幕人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消息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这样就有效地将法律所要禁止的内幕交易表达清楚。 四、我国对内幕人交易的规制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人的规制主要采用了列举式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j监楞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lOCaLhOST 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的是公司、其关联人士及证券市场的相关从业人员,而实际上仍订大量的应属于内幕信息人员未被包括进来,尽管证券法增加了一个授权性条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但是对这些人究竟是哪些人,对其如何认定,参照何种标准认定,均未作出任何解释。采用列举式的方式使我国对内幕人范围的界定过窄,从而不能很好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秩序的建立对本文在开片介绍的案例,美国证券委员会在起诉时主要提交了这样几方面的证据: 首先,由4月l3目七至4月底,梁和丈夫共斥资i,500万美元,购入41.5万股道琼斯股票。本月l曰,新ljj集团提出以50亿美元收购道琼斯公司的消息曝光,道琼斯股价单日飙升近60%。粱和丈夫于小月4日,以2,310万美元沽出手头上的道琼斯股票,获利近820万美元。如此短线操作和巨额买卖,引起了经纪的怀疑,遂向美国证交会举报。 其次,当事人账户的不寻常变动引起进一步怀疑。美国证交会发现,梁和丈夫在香港美林证券的股票户口,本来只持有定息资产。以及市值5.4万美金的英特尔股票,两人过去也从未买卖道琼斯股票。但在上月中旬,梁的父亲突然将约3l9万美元汇入其股票户口,梁本人又从一个位于比利时的jp摩根户口,汇399万美元入股票户口,以及进行margin贷款。 第三是环境证据充足。道琼斯股票在事发前3个月部没有大的变化,梁夫妇的证券户口本来也没有大笔资金的变化。但是,在梁和丈夫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购进如此庞大的道琼斯股票,这引起美国证交会的怀疑是非常合理的:除非他们两个是股坛高手,且经常有大手笔的买卖活动,否则,他们凭什么敢有出这么大的动作,其信心的依据何在? 第四是内幕消息的来源可以被合理推断。梁的父亲梁启雄是前华润万众执行副主席兼执行董事,与香港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关系非常密切。关系密切原本正常,但问题就出在李国宝身兼道琼斯公司的董事。如果梅铎曾经透露过有意收购道琼斯公司,则作为董事的李国宝很可能是知情者。 中国股市在摸索中走过十几年,制定的法规也有许多。但如何将已制定的法规梳理归整,立法者与法学家们都应给予高度的关注,而针对内幕交易的法规更需要将其梳理统一。将证券监督、司法机关及证券行为人三者有效的组合起来,构建市场的公信力,维持市场的兴旺稳定。文章希望通过对美国和德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能对中国股市中的内幕交易活动的规范向前发展起到些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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