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精神保障角度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需要公民实行相对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实现,在民主法治国家里,不应该由国家强制公民实施,而最好应该由公民自己形成良好的履行义务的习惯,视履行义务为追求权利的一种方式。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不仅是公民的责任,更是公民的权利,这是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最根本的思想基础。笔者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形成和巩固这个思想基础是非常有帮助的。
规定基本义务并不代表对基本权利的压制和侵害.相反,基本义务的良好履行是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基本义务的存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是一致的。基本权利直接体现宪法的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而基本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单纯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障宪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没有公民的基本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无从谈起。
(二)基本义务对于实现国家权力的作用
从立宪主义的观点看。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一方面.国家是保证宪法规范实施的强制性力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力量的载体;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权力的易滥用性.宪法承载着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和制约的功能。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两者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国家的权力关系看。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存在的,有享有权利的主体,就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国家机构要正常运转,公民就不得不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不履行对国家纳税的义务,不得不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倘若公民不履行基本义务,则国家将缺少各个方面必要的支撑,实现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将难以建立。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是国家实现其权力的基础。如果宪法没有规定或不能从中推定出公民需要履行相关的基本义务,那么国家所具有的权力就没有实现的基础。法律若要公民实现这目标那目标.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而是恶法,是专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广大人民就可以依据自己的自然的权利来推翻现在的统治阶级。国家的运行是需要公民履行的相关的义务的。如果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这就说明公民是接受该义务的限制的。
基本义务可以保护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如国家的财政支撑有赖于公民纳税义务的履行。如果公民不纳税,国家就没有财力和人力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更谈不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国家的安全保障有赖于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履行。国家的核心要素是主权,主权的突出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性,二是对外的独立性。无论是对内的最高性的实现,还是对外的独立性的实现,均以国家的安全保障为前提。我国自1840年以来的历史证明,没有国家的主权完整,公民的权利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实现。是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条件。国家文明的程度.则有赖于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履行。公民是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主体,国家的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素质的公民。公民接受教育是形成良好素质的最可靠、也是最快的途径,可以说公民受教育义务是国家整体义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宪法规定基本义务才能统一义务标准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不是用来直接约束公民的,它需要通过普通法来发挥约束公民的作用。普通法律中规定的主体的义务,必须有内容范嗣和界限,要使当事人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义务和没有履行该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那么确定这个范围和界限的标准就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由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立法机关来确定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则是不科学的。因为这些标准在不同的人当中是不同的,其结果就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义务,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超过基本义务的规定,就是违反了宪法,该普通法就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可以实现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这些作用,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所特有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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