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首先要明确ql诉权的定义,但“申诉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相当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让我们先从对“申诉”的理解开始吧。《辞海》对“申诉”的定义是:“公民对有关的问题向围家机关中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有两种:(1)诉讼上的申诉。即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依法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2)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同家机关提出中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参见‘行政申诉”’。而《辞海》对“行政中诉”的定义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同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处分不当而遭受损害时,依法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制止违法行为、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赔偿损失的请求”。。从上述《辞海》对“诉”平“行政诉”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两个问题:第一,中诉可以分为诉讼上的巾诉和非诉讼上的巾诉;第二,无论是诉讼上的申诉还是非诉讼上的申诉都是由当事人因自己的法益受损而提起;第三,尢论是诉讼上的申诉还是非诉讼上的中诉都是因不满原国家机关的处理结果而请求国家机关做出的至少是第二次的处理行为。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学界将申诉权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冈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巾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是合理的。
申诉权的定义是明确的,而现在的问题足:是否有必要对申诉权的内涵做出扩大性的解释?林来梵先生在他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十】这样写道:“中诉权亦可能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之意义上的申诉权,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法益的处置进行投诉之意义上的中诉权,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的权利。”。可见林先生便对申诉权的内涵做出了扩大性的解释,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
首先,在现实生活很少有人会因“事不关己”的原囚反复行使巾诉权。这不是说我们的公民自私,而是由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日渐富裕,但距离发达国家还有一段距离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阶层细化,社会矛盾激增。人们在这个社会矛盾激增的时期更多关注的是个人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维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会相对较少。
其次,中诉权的政治性的内涵和职能可通过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和检举权来实现,没有必要在申诉权中重复。目前我国的诉讼申诉制度己相对健全,多是从非政治性的『『j度规定的。是否非要申诉权政治内涵的加入而改变诉讼申诉主体等一系列制度,笔者觉得只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中诉权宪法性质探讨
1.中诉权不属监督权
根据上文给出的申诉权的定义,我们可以断定申诉权不属于监督权,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监督权属于政治性的权利,而申诉权属于非政治性的权利。政治权利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政治权利具有公共性,也就是说,公民的政治权利所指向的事项足与公民自身权益无直接关联的的公共事务。监督权就是这样一种体现公共性的政治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虽然不排除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但更多体现的是对公共事务的关注。通过这些监督权的行使,国家权力受到了有效监控,国家的大政方针更多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人民实现r政治参与。而申诉权则是由于公民自身利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而引发的,它所指向的对象是与公民自身权益直接关联的个人事务,具个体性。公民行使申诉权不是为了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以中诉权是非政治性的权利。
其次,监督权属于实体性的权利,而}lj诉权属于程序性的权利。我们知道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义务的法,而程序法是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所以由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主要是实体权利,而由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则主要是程序权利。目前我国公民的申诉杖主要体现在诉讼法中,所以申诉权属]_:程序性权利。
再次,豁督权属于第一性的权利,而中诉权属于第二性的权利。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视角或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划分成若干种不同的类型,如第~性的权利与第二性的权利等。第一性的权利亦称原权利,是不待他人侵犯而存在的权利,第二性的权利亦称救济权,是因第一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权利。也就是说,第二性权利的存在以第一性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和政治参与意义上的控告权都属于第一的权利,而申诉权属于第二性的权利。而中诉权定义中的“受到侵害”、。‘要求重新处理”等词汇也恰恰反映了这一点。
2.申诉权属于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得出结论:申诉权属j=监督权,它更倾向于我们平时所说的的“救济权”或“请求权”。但笔者认为将申诉权定性为“救济权”或“请求权”还不够严谨,确切的讲我们应将申诉权定性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损害或侵害,有权要求予以补救、恢复或对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0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非政治意义上的控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可视为宪法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其之存在。虽然不尽是仅仅为了宪法权利的救济,有时也可服务于一般权利的救济(如裁判请求权),但毕竟为宪法权利的保障体系提供了自足的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扶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不等同于救济权,也不等同于请求权。
首先,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刊能等同于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或有关牛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存在阻碍,穷尽个体能力无法保护或实现其权利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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