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为灭口而又杀人,在“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心理支配下,无节制的杀人等等。其二,为青少年造成错误的心理暗示。说“死刑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教唆犯”不无道理。一方面,我们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不能杀人,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又在大量地合法地杀人,使青少年头脑中形成“人还是可以杀的”这样的误导,其实是在起坏榜样的作用。其三,对死刑犯家属也产生负面影响。对罪犯适用死刑,他本人倒是一死了之,而给他的家人则留下了无尽的伤痛,尤其是对死刑犯的子女,由于失去亲人的痛苦,经济上的困难,社会上的歧视会使他们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要么悲观失望,自暴自弃,要么仇视社会,自我封闭,严重的还可能重蹈其父(母)覆辙,走上犯罪道路。[8]
5、适用死刑还会在刑事诉讼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理由之一是,适用死刑不可能保证永不错杀,而一旦错杀,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因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讲只有一次,其不可逆转性使其显得无比珍贵,一旦被剥夺,将是用多少金钱也无法弥补的。而且司法机关错杀人命也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理由二,处死罪犯有可能消灭了活证据,无异“杀人灭口”,不利于打击和惩处严重犯罪。
四、我国应对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及时制定新的法律以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使法律与时俱进。
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法典化传统的国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法律是应该也是必须完善的,但是由于法律有固有的滞后性的特点,成文化的法典从颁布施行的一刻起就必然的与实际中的情况脱节。通过对强奸罪及其死刑适用的探讨,充分表明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总是滞后于生活的。从实际工作中所反映出的这些问题来看,立法者对刑法条文适时作出补充和修正,应是当务之急。针对强奸罪及死刑适用问题,笔者的建议是:对现行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废止,使法律与时俱进;加强法律解释,赋予法律适应现实生活新的活力。
结语:从中国目前现状看,从立法上大规模地废除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权益价值的不应配置死刑的罪名的死刑,不大现实。具有现实性的是从刑法解释论上,包括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进行死刑的司法控制,对强奸罪适用死刑进行严格的控制。
注释:
[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杨守福著《强奸罪之质疑》
[3]李云龙?《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法学研究杂志;
[5]李林《论我国立法与适用法律的冲突及协调》,载《法学》1992;
[6]胡云腾?《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7]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8]杨守福《强奸罪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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