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证据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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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此,刑事证据规则的 实践运行空间就可想而知。 三、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进路存在误区 在理论话语层面,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证据学的统摄,未能为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推进动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近现代证据理论研究主要是西方的舶来品,长期的思想引介显示出较强的阶段性和功利性,却对西方证据法的发展趋势未能有所回应。我国证据研究滥觞于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成立前,证据研究主要是借鉴英美证据法的成果。新中国成立后,该理论脉络被切断了。在废除“六法全书”的号召下,证据理论界也摈弃了民国时期积累的证据法学资源。随之,苏联的证据理论资源受到重视。由于长期以来的理论反复,使得证据理论缺乏必要的知识累积,即使是单纯从理论引介的角度讲,也根本没能把握住西方证据法发展的核心趋势。第二,尽管在学界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当代证据理论研究开始关注本土现实问题,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受到打击犯罪的主流思想影响,证据理论研究并没有在研究对象上有所突破,相反却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实体法目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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