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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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竞业禁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例外 内容提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为基础,该罪认定的核心问题,如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非法利益等理论界定需要从公司法制的角度来廓清。但由于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理论的缺陷而导致上述问题边界不清,所以很有探究的必要。涉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无非法获利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有待明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指控存在例外,诸如竞业禁止义务免除,经法定程序确立的董事经理兼任、因履行公司企业契约等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董事(经理)竞业禁止(注: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中,董事、经理是并列的。细究起来,董事与经理在身份职权等多方面均有区别,但在竞业禁止义务面前,二者基本一致。所以,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中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董事竞业禁止等同使用。)的公司http://***/news/bulletin/region/200207260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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