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对于具有上述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4、罚金刑执行的变通。在罚金执行的过程中,犯罪分子确实没有交纳罚金能力应该如何处理?从法律规定上看,罚金刑的执行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时候”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均可以执行。对罚金的执行应设置一定的期限,否则就验证以体现出刑罚的时效性。对于犯罪分子不具有减免罚金情节,而又没有交纳罚金能力的,可以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如在犯罪分子刑满翻译后的一段期限内,到指定的社区参加义务劳动,作为减免罚金的一种变通方式。
5、被害人具有先行获得赔偿的权利。《刑法》第36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罚金时,如果被执行人在被判处罚金刑的同时,还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先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法条表明《刑法》重于保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贯彻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思想,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
6、罚金刑执行终结。执行庭在罚金刑执行终结后,应制作执行终结通知书一式三份,记明执行情况、结果,并将该执行终结通知书一份送交刑事审判庭作为案件归档附卷,一份给被执行人,一份留执行庭备案。
(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没收财产是将行为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浴室地划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且所没收财产应该是行为人判决之前的财产。对于判处没收财产的,应事先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如前所述,侦查部门在侦办案件时,应事先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检察在起诉指控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财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制作移送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裁定书一并移送执行庭执行。
2、执行没收财产应当为其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行为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行为人个人及期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行为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时,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本人的财产以及与其家属共有财产的情况,进行析产;没收财产只能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不能将其家属所有的财产也作为没收的对象,这体现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其次应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需要其抚养、扶养或者网关的亲属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再予以执行,这也是体现《刑法》保护弱者、保障社会稳定的刑罚功能。
3、合法债务先行偿还原则。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谓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对于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经由债权人依法向执行庭提出请求,执行庭再根据查明的情况,如果该债务确实是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的、合法的债务,而非赌博或为逃避处罚而转移的债务等情况的,应当先用行为人的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剩下部分的财产再予以没收。
4、没收财产刑执行终结。执行庭在没收财产刑执行终结后,应制作执行终结通知书一式三份,记明执行情况、结果,并将该执行终结通知书一份送交刑事审判庭作为案件归档附卷,一份给行为人,一份留执行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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