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及在我国当前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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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成本 内容提要: 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是通过分析国家动用刑罚所付出的成本来评价刑罚轻缓化的实施条件与预期效果。刑罚的效益价值是社会经济与刑事法律发展的共同诉求,是保障刑罚及时性的要求和科学评估立法的需求。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在于节约国家刑事司法资源,节省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资源。既定法律秩序、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与研究开发的弹性以及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等因素决定了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当前的实现具有先在的推动力和现实的必要性。 一、刑罚效益价值 (一)刑罚效益的内涵 将效益分析的方法运用于制度的创制和适用,是学科理论交叉作用的产物。效益与法律的最初结合肇始于亚当·斯密把经济学的视野扩及到法律制度。效益与法律的真正结盟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而最终形成。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及70年代初,《法律经济》一书的问世,从根本上奠定了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的地位。 [1]34-35效益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在法律这一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适用,源于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的渗透。法律的效益价值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并将效益作为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之一。 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是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 [2]法的效益是指一定社会的法在其制定、实施及由此而形成的一定的法制秩序的运行全过程中耗费与实益的比。LOCaLHoST [3]刑罚效益作为法的效益之一种形式,其探讨的是作为刑法手段的刑罚在运行中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刑罚效益是效益价值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对刑事法律中刑罚设计的经济学解读。 刑罚效益的本质描述的是刑罚效益质的规定性。关于刑罚效益的本质,我国学界有“结果说”、“能力说”和“关系说”等学说 [4]。“结果说”认为刑罚效益是实现了的刑罚目的,即认为刑罚效益是实现统治阶级所提出的刑罚目的的结果。这种观点将刑罚效益看作立法提出的刑罚目的结果,将刑罚效益理解为静态的一种效果。然而,效益不同于效果,效益不仅是一个静态的存在,而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刑罚效益“结果说”不能完整地揭示刑罚效益的本质。“能力说”认为,刑罚效益是指刑罚动态适用产生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契合程度。这种观点将刑罚效益看成是一种刑罚的功效,是刑罚发挥作用的可能性,混淆了效益与功能的内涵。“关系说”认为,刑罚效益是指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与制刑、量刑、行刑的总投入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该观点将刑罚效益定性为一种关系范畴,认为刑罚效益实质上是一种对比关系,通过该对比关系对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判断。“关系说”认为刑罚效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对比关系,这既看到了刑罚效益的静态性和动态性,同时为刑罚效益的衡量提出了具体标准。 法的效益较之于经济学中的效益概念具有特殊性。对于法的效益是既包括经济效益又包括社会效益,还是仅指经济效益,学界有不同观点。持法的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又包括社会效益观点的学者认为,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效益,既包括法的经济效益又包括法的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是生产力水平的重要表现,是衡量生产力水平的客观标准之一;而社会效益的外延比较广,但主要体现在对于社会公正的维护。 [5]持法的效益仅指经济效益的学者认为,法的效益只包括经济效益,即预期成本与预期收入的对比关系。刑罚效益是法的效益之一种形式,刑罚效益究竟是既包括经济效益又包括社会效益、还是仅指经济效益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刑罚本身是国家维护正义的措施,刑罚的运用即是一种社会评价。刑罚运用中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即刑罚效益,其必须以刑罚的正义性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考量刑罚的社会效益。刑罚效益必须具有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内涵的社会效益价值诉求。提高刑罚的经济效益不是国家进行刑事制裁的终极目标,它只能是确保“公平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在刑罚适用中得到实现的工具。因此,刑罚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 综上,刑罚效益是国家通过动用刑罚所付出的成本即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与该刑罚对犯罪人惩处的效果和对潜在犯罪的遏制效果的一种对比关系。其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而且包括社会效益。刑罚效益由刑罚制定的效益、刑罚裁量的效益以及刑罚执行的效益三部分组成,既具有静态性又具有动态性。 (二)刑罚效益价值的本体根据 刑罚效益价值是关于刑罚效益的价值评价,是通过对评价对象进行刑罚效益的考量从而判断该对象的成本与效果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刑罚效益价值是社会经济与刑事法律发展的共同诉求,是保障刑罚及时性的要求和科学评估立法的需求。 1、刑罚的效益价值是社会经济与刑事法律发展的共同诉求 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二者共同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充分、自由和幸福发展。人类社会在财富有限、资源稀缺以至人的欲求难以适当满足的现实情境下,要实现或者尽可能接近充分、自由和幸福发展的社会,就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用尽可能少的资源实现尽可能多的财富创造。经济与法律都以财富最大化和效益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效益是经济与法律(包括刑事法律)的共同价值诉求。用经济的方法分析(刑事)法律具有了可能性。经济与法律的发展必须以效益作为自身发展的目标诉求,否则,二者可能因为成本不足或者负面价值大于正面价值而无法存在或者失去存在的意义。用经济的方法分析(刑事)法律具有了必要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严峻态势下通过加大国家对刑罚的投资力度来解决犯罪的泛化是不现实的。较为可行的方法是从刑罚自身的发展与完善着手,对刑罚的功能与意义进行重新评估,尽量挖掘出其内在的、对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益的因素,以便利用有限的资源达到犯罪控制的较佳状态,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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