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予以满足。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缓和、解决双方冲突、化解双方矛盾,同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传统司法模式的活动。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中对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犯罪人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问题的程序的总称。 [15]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补偿以及社区服务等方式确定犯罪人的责任实现以后,犯罪人不再进入普通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便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传统的惩罚性司法被认为是消极的正义,而恢复性司法则是积极的正义。恢复性司法对刑事实体法的影响在于丰富了量刑政策的核心内涵。 [16]恢复性司法从量刑轻缓化的角度实现了刑罚的确定。
我国和谐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法律秩序所蕴含的法律文化以及世界各国的发展前鉴和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法律理论探讨与实际践行都使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具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条件已经成熟。
【参考文献】
[1] 汪全胜.立法效益价值优先论[j].学习与探索,2002,(3).
[2]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242.
[3] 江向琳,曾健生.简论刑罚效益实现障碍消除机制[j].江西社会科学,2006,(10):220.
[4] 郭宗杰.论法的效益[j].法律科学,1995,(3):20.
[5] 杨杰辉.公正的渴求与资源的稀缺——略论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j].江西社会科学,2006,(7):215.
[6]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7]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174-175.
[8] 王明,康瑛.刑罚轻缓化的正当依据及其实现[j].人民司法,2003,(4):60.
[9] 张绍谦.试论刑罚功能的局限性[j].社会科学,2005,(1):52.
[10] 侯艳芳.刑罚轻缓化趋势及其价值基础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2008,(4):78-79.
[11] 玉军.法律的成本分析导论[j].甘肃社会科学,1999,(5):70.
[12] 吴燕霞.浅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j].求实,2005,(10):51.
[13] leon radzinowicz. “a 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and its administration from 1750”.stevens & aons limited, london,1948:110.
[14]赵秉志,刘科.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j].政治与法律,2008,(7):4.
[15] 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之思考[j].现代法学,2004,(6):32.
[16]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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