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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死刑废止前景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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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死刑废止前景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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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四法域 死刑 冲突 废止 前景 内容提要: 如果采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说法,那么大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4]兹事体大,鉴于本文主题和篇幅难以容纳,容另文探讨。 [5]参见谢启大:《台湾地区的司法状况及法律改革》,http://blog.ifeng.com/article/819158.html。 [6]刘金林:《海峡两岸死刑制度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7]参见新华网2008年3月28日。2007年6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万亿、钟溪洲、王俊鹏、刘文嵩等四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大陆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主犯钟万亿被判处死刑;钟溪洲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两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案的成功侦破,是海峡两岸首次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实质性协作配合的成功范例。被告人钟万亿及其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适用法律问题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在整个犯案过程中,毒品都是从泰国直接运送到台湾,根本就没有通过中国大陆的境内。”“案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法律体系。”钟万亿的代理人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本案可以依照海峡两岸的一些成功经验来处理,比如将钟万亿遣返回去。另外,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钟万亿接触和控制过任何毒品,庭审中四名被告人一致翻供,也证明侦查机关证据不足;最后,作为此案的物证(毒品),至今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因此此案重要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够充分。LOCALhOST针对以上说法,公诉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其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完全不必要再争执,至于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则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及量刑准确适当。 [8]假定某外国公民在中国大陆实施了依照大陆刑法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后逃匿到香港或澳门,而该外国恰与香港或澳门签订有引渡协议,香港或澳门的应对就具有了“涉外性”。 [9]例如香港已经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度尼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签订了引渡协议。根据这些协议的规定,在香港,如果根据请求方的法律,被引渡者的罪行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除非引渡方向被请求方提供不适用死刑的足够保证,或者保证即使被判处死刑也不执行,否则被请求方将拒绝引渡。 [10]例如对中国广州审判并枪决张子强一案,香港汪子严先生即认为,中港是用“一国两制”玩死“大富豪”,参见香港《信报》:1998年8月31日汪子严先生的同名文章。当然,对于此类做法的另一种解读是,为了维护香港澳门回归之初的社会稳定,防止其成为各类罪犯特别是内地犯罪分子的“避风港”,适当加强港澳与内地的司法合作,也是合乎情理的。 [11]参见赵国强:《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几点思考》,载单长宗等主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11—818页。 [12]参见2008年6月3日中国新闻网。 [13]参见卢建平:《从政策上控制死刑》,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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