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和其他利益,它是公众购买法律时的成本支付以及违法时所受的制裁。法律机会成本越大,说明法律供给的价格越高,收益相对越低。 [11]既定法律秩序、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与研究开发的弹性以及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等因素决定了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当前的实现具有先在的推动力和现实的必要性。我国现实的刑事法律供给情况为刑罚轻缓化趋势提出了要求,即这些情况中包含着轻缓化适用的条件和需求,刑罚轻缓化实施的阻力减小,成本相应降低。
(一)既定法律秩序与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的实现
就既定法律秩序而言,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其内涵的创新目标与现有的法律秩序所蕴含的法律传统越相近,该法律制度的创设就就越有效率,法律收益就越大。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化所内涵的宽容精神、和睦气象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实法律秩序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十分契合。
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数千年的社会实践创造了十分丰富的人际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瑰宝。自古以来,“和”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崇尚和谐是中国哲学和文化的优良传统。在中华文明史上,“和”一直为国家政权及其代言人所倡导和推崇,并因历史背景的差异而演绎出多姿多彩的形式。此种“和”之追求,通过夯实其在伦理道德中的权威性,进一步树立了其在政治统治的运行、法律制度的构建乃至家庭生活的进行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深层次性和高持续性的民族文化,这种民族文化必将伴生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作为现代社会发达标志之法治,也充分尊重并忠实践行民族文化所承载的具有继承性和亲和性的“和”之精神。在当代,社会和谐、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而社会公平与正义正是衡量社会和谐、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重要标准。 [12]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法律的充分保障才能实现。刑法作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法,更应当体现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刑罚轻缓化所蕴含的宽容精神、和睦气象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刑罚轻缓化作为一种法制创新的目标模式与我国“和”之文化传统具有契合性,这种内在品质的一致性有益于刑罚效益的提高。刑罚轻缓化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权理论发展和保护的现实,符合日渐深入人心的人权保障观念,也顺应了世界人权保障的趋势,具有坚实的精神基础和坚定的心理支持。刑罚轻缓化所蕴含的宽容精神、和睦气象与现实法律秩序所蕴含的法律文化相一致。刑罚轻缓化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是不可避免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这决定了刑罚运用以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对于通过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可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不运用刑罚惩罚。运用刑罚的主要目标在于法益的保护、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不是单纯的对行为人的惩治。因此,刑罚轻缓化作为一种目标模式不仅符合我国“和为贵”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符合和谐、人道的现实法律文化,兼具历史性和时代性。
(二)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研究开发的弹性与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的实现
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研究开发的弹性是由刑事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现有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等因素决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的发展越是丰富,立法的质量就越高,法律收益也会相应提高。在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的考量过程中,刑事法律实践经验知识的积累、现有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等因素构筑了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实现的现实基础。
刑罚结构体系由以肉刑、死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再到向以罚金刑为中心的发展态势,体现了一种历史的实践和规律的必然。刑罚轻缓化是刑罚发展的主流,其作为一种趋势,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刑罚结构轻缓化的调整也是可资借鉴的一种刑事法治实践模式。以英国死刑为例,刑罚轻缓化的实践在历史长河中可略见一斑。19世纪前的英国刑法极为严酷,保留了大量野蛮残忍的刑罚,其中死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传播,缓期执行死刑的制度被广泛适用。法官通常被赋予在出现以下情形时适用缓期执行死刑的特权:被告提出了申请;或者这项罪行看起来可能属于可宽恕的情形;或者无论这项罪行是事实上是否真的和起诉书上的描述一样严重,它都存在疑问。当法官对裁决不满意或者对犯罪人的罪责持怀疑态度;或者当法官想要宽恕这名犯罪人时,法官可能在做出判决前授予死刑的缓期执行。 [13]缓期执行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广泛适用是英国刑法中死刑执行由野蛮走向人道的众多表现之一。同时,各国学者对于刑罚谦抑性、节俭性的研究和我国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都为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于废除死刑的探讨,自由刑执行方式的理论探讨和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的构想、罚金刑广泛适用的理论努力,社会化行刑方式的尝试等等,都是各国学者对刑罚结构的轻缓化调整进行的理论探究。刑事法律实践经验知识的积累、现有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等因素决定了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具有坚实的效益价值基础。
(三)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与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的实现
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是行为人因服从法律而放弃的其他利益,包括行为人购买法律时所支付的成本和违反法律时所受的制裁两个部分。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越大,行为人为遵守法律而付出的成本就越高,法律供给的价格越高,收益相对越低。
刑法规范严而不厉模式因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现代刑罚的目的,而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刑法规范模式发展的主流。 [14]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的现实化,是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和对一般公民人权的保护。刑法轻缓化的制度实现过程中,无论是犯罪人还是一般公众对接受这些法律所付出的成本都不大,可以说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是对犯罪人和一般公众其他权利的保障。如果说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存在机会成本,则是受害人及其家属所承受的惩罚犯罪的报应心理得不到满足的成本。这种可能的机会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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