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当然现代性作为认识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入口,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的挖掘,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更加进步。
引文出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
4. 论文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五四学术论文集》,北大法学院资料室编;
5.[美]]d·格林沃尔德主编:《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81年版,第275-276页;
6.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83年版,第317页;
7.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7年版,第73页;
8.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98年版,第60页9.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92年第5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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