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任意剥夺。依据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收费实际上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范畴。鉴于《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条例》迟迟不能出台,为避免重走先出台法规、后制定法律的老路,应优先考虑制定《行政收费法》,提高其权威性。
行政收费的设定是行政收费最核心的问题。法治的精髓在于将权力作适当的分离,从而使权力相互制衡。否则,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行政实践中,滥施行政收费权已成为一大顽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设定权与实施权未能分开,形成自行设定收费、自行实施收费的状况。要治理行政收费的乱象,须从规范行政收费设定上入手,《行政收费法》应借鉴《行政处罚法》的成功经验,将行政收费权的主体分解为行政收费设定权与行政收费实施权,并在行使两种权力的主体上作适当的分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同时,必须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整顿行政许可范围,以遏制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并在具体行政法规、规章中完善行政收费制度,使行政收费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保证行政收费法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机制,使行政主体不敢乱收费;同时要建立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完善行政收费的集权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机制,使征收主体不能乱征收。
(二)进一步完善收费决策听证、公告制度,做到事前控制
1.实行价格听证,规范合理收费。决策听证作为一种制度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价格法》的一大贡献。今后,每一项收费在批准是否保留或设立前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听证会,规定经过听证和必要的立法程序后才允许收费c同时,一切收费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种收费项目一旦确定,就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
2.理顺体制,集权审批。鉴于行政收费具有行政强制性和单方垄断性等特点,因此,收费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收费项目审批权限、标准核定和管理。立项从严,集权审批。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有明确的依据。设定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收费项目应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确立,使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收费标准。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应明确物价、财政部门的职能分工,物价部门集中精力从收费行为上严格管理,把住“收人”关,规范和监督收费行为;财政部门从资金使用上严格管理,把住“支出”关,管住收费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而建立起“定价管理”和“资金管理”相互制约的双重约束机制,从管理体制上避免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就立项收费。
3。价格公告与举报制度。《价格法》第24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从而确立了价格公告制度。实行价格公告制度,既可以有效地约束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防止收费主体在政策不透明的情况下,随意乱收费;又便午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举报工作,包括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的处理制度,充分发挥举报的威力,及时制止乱收费。
(三)行政收费程序正当,实施事中控制
行政收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问题,只能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对其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否则,即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但由于《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导致收费权运作的极不稳定性和随意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从规范收费的角度考虑,审计、财政、物价等专门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对收费行为的全过程予以有效监督。
1.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实施机关取得法律设定的收费权后,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收费目录除在报刊上公布外,还应在行政机关备份以供公众查阅,做到收费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无证收费无效,应追究收费主体的行政责任。
2.“定、收、查”分离制度。长期以来,行政收费由行政机关自定、自收、自查,存在收费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应采取由收费主体发出通知,由银行负责收取,并由财政、税收、物价负责检查监督的制度。同时实行行政收费目录制度,即行政收费的监督部门将现有各种收费按一定格式编成册,并通过媒体公之于众,以便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制度。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要坚决依法查处。
3。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机关收费大都实行收费单位自收自管自支,收管用一体化,缺乏约束机制,成为乱收费的经济动因。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收费,一方面应加紧推进收费征收方式上的改革,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开,收费单位不与资金直接接触,从利益上切断收费单位与资金的直接联系。另一方面,在资金运行上改为资金直接纳人预算,收人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实行专款专用,杜绝收费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的现象,实现收支两条线。
(四)推行行政救济制度,实施事后控制
行政收费是一种侵益行政,直接涉及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收费时,必须给相对方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否则不能实施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救济途径除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应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收费不服时的声明异议、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取意见等。
1、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来自行政主体内部的救济,当缴纳主体认为征收主体的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对该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若发现行政收费的有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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