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收费的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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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以纠正错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法治行政的应有之义。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通过实施赔偿,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行政主体加强内部监督和行政人员的自律,体现民主,标示法治。《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乱征收”、“乱摊派”的行为不仅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违背,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予以拒绝。如果财物或金钱已被强制征收,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3.司法审查制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权力受到约束时为止。行政权具有较强的膨胀性、扩张性。为了抑制行政征收权为恶,必须强化对行政收费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行政收费是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都在司法审查之列。因此,行政诉讼不失为行政征收的最终救济渠道。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应当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重要的是审查收费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包括审查缴纳主体是否有缴纳义务、征收标的物是否属于征收范围、收费的标准是否适当、是否重复收费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成为双的成员国,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司法审查范畴,允许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出最终的明确判断一“一旦法院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则该文件不仅不能对诉讼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且对任何一般人也没有约束力。人民法院透过确认判决和撤销判决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收费行为,对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成“依法治费“的目标,显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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