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某区法院2004年- 2007年上半年间审理的故意伤害等七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被害人境遇的调研,系统分析了刑事被害人的艰难处境。发现有以下特点:暴力性犯罪多发,人身损害案件逐年攀升;民事司法救济不足,“空调白判”现象普遍;被告人赔偿能力弱,以罚代赔倾向明显;被害人负担能力差,亟待企业在岗工人的平均工资为1836元/月。而外来工主要从事的制造、建筑等行业的工资水平则更低, 2006年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45元/月;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45元/月。以上是整个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而具体到大多数处于行业底层的普通工人来说,平均收入必将更低,这无疑从根本上影响了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实践中,甚至有些被告人由于无力赔偿而产生了“以罚代赔”的倾向。例如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额少则近万元,多则数万元,以当下的收入水平,大概相当于一名外来工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蓄。在访谈过程中,有法官指出被告人曾经这样对他讲:“让我东拆西借赔偿几万元,还不如多判我两年。那么多钱,别说两年,就是十年八年我也挣不到。”确实,这笔经济账让部分被告人算出接受处罚可能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更有利。因此,他们宁愿多被关押两年,也不愿为筹借赔偿款而背上数十年也还不清的债务。而被害人呢? 留给他们的恐怕只能是“二次被害”。
第四,被害人负担能力差,亟待经济赔偿或补偿。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上述情况大体相同。他们当中绝大部分为外来人员,占95%以上,主要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广西、河南等地,收入水平平均在1000 - 2000元之间,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等花销。locAlHOst一旦被害,则只能举家负债,急需被告人赔偿进行〔2 〕选择此七类犯罪为分析对象的原因在于:研究被害人境遇是为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困难被害人予以救助。而从该制度在各国的实践情况看,多数国家仅将遭受重大人身伤害的被害人作为补偿对象。在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初始阶段,应将补偿对象限定为遭受重大人身伤害、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遗属,而此七类案件无疑是主要类型的人身伤害案件。
〔3 〕这一规律从青岛中院的统计数据也可以得到辅证。据该院统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兑现极少, 90%以上成为“法律空判”。参见冉多文:《解密青岛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n ] ,《法制日报》, 2007 - 02 -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