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面对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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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何以如此尴尬?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针对社会急剧转型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纠纷的重大变化,考试制度的推行而不断提高;又比如司法制度与体制,应当承认,较之于以往这些年无疑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那么,问题又究竟是出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司法改革越改“问题”越多?为什么改革越改越让人(包括法官)不满意? 问题的症结,在我看来,还是在于我们日常所置身于其中的话语系统与我们所建构起来的司法制度及其实践之间无法兼容,甚至还存有激烈的冲突。换言之,不容否认,当前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所依赖的话语系统,是建立在法治话语的基础之上的,而这套话语系统,又几乎是外来的。但是我们所身处的日常生活世界,却是一个脱胎于道德话语系统但却又并未建立起属于自身的、独立的话语系统,一个纠缠在法治话语和道德话语系统之间的话语世界。在这个话语世界里,我们有关法律的知识尽管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这些知识与我们“自用而不自知”的道德知识之间,却并没有一个截然的区隔。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在我们的思维世界里,法治/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脉相承、不可分割的,是“和合”的。因此,在这个视阈里,道德也是法律,“天理、国法、人情”是统一的。与此同时,我们有关既有道德的坚持,尽管受到“法治”话语和思维方式的涤荡,却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有关法治的思考和表达,就都将要在道德话语的延长线上来叙事;与此同时,我们有关司法制度及其运作的评价,也都将放置在道德实践的意义世界里来理解。这样,问题难免就会出现。lOcaLhoSt 这么说是有一定依据的。因为当下中国的法治及其问题意识、思维和言说方式,主要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其前提预设的。[2]为此,它们不仅习惯于将案件中的当事人视为法律上独立且平等的抽象个体,也即抹掉每个人在现实中的具体而丰富的差异,强调人际关系,而且还会把庞大的社会问题简化为某个抽象的法律问题,或者将纠葛在案件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裁剪”为单一的法律关系,或者把繁复的社会现实压缩成法律事实,抑或者将导致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来龙去脉”提炼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无论是社会问题,还是http://shehui.daqi.com/bbs/00/160062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1月30日;等。网页最后访问日期:2009-11-30。 [20]参见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 [21]参见方乐:“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页3-16。 [22]charles epp, the rights revolution: lawyer, activists, 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 95. [23]徐贲,见前注[20],页223。 [24][美]吉洛德·罗森伯格:《落空的期望——最高法院与社会改革》,高忠义译,台北商周出版2003年版,页74。 [25]参见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页9-10。 [26]同上注,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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