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标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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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应有六大目标选择:平等参与、意思自治、合意抉择、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配套,城市基础设施陈旧等问题,造成“官”“民”关系紧张。对于各级政府来讲,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首先要解决社会各类矛盾,创造一个良好发展环境。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统计了相关数据。参见国家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简报2006年第4期。 [3]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功能定位取决于对行政复议制度性质的理解。对此有“偏行政”“偏司法”两说。两种观点都是从行政复议适用介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而引申出来的结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复议制度要“……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参见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可以说,国家在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中赋予并特别强调行政功能,是对行政复议行政性质的肯定。 [4]以上数据由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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