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的处置工作,完善产权交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速产权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必须明晰企业产权界定,规范产权交易经纪主体及其企业转为职工持股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经营;变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为控股式管理;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可以实行债券化,对这类企业国家逐步由所有权主体转变为债权主体,对应的债务主体可以是金融性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个体或私营业主。其次,应积极推进交易市场的国际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增加交易品种。但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产权需要规范。最后,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络为基础扩宽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建立规范的交易信息网络,可以提高产权转让的成交率,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转让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也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从而有效地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三、加速产权交易的法制化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以法律手段为保障。产权交易必须规范进行,既要解决因产权转让不规范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又要解决因产权市场发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资产流不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广义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雏形,但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现行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有关产权交易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至今未出台一部产权交易的行政法规。在产权交易的具体过程中还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产权交易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加强产权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明晰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loCAlhoSt产权界定有助于培育企业经营者的意识并为实施产权交易创造了前提条件。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属是否明确。明晰的产权,划定了人们活动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减少资源浪费和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国有或集体企业产权模糊,给改革深化和产权交易留下了很多隐患。因此,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产权的归属,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避免出现“产权残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规范产权交易经纪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产权交易经纪主体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目前,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够准确,主业不突出,资格条件较低,设立过滥。为了确保企业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依法规范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权责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产权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产权经纪公司;另一种是由国资授权控股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以从事系统内部资产交易为主的产权经纪部。两者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条件,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拥有经纪资格;第二是指产权经纪机构活动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颁发的产权经纪资质证。
产权交易经纪法律关系是指产权经纪公司为产权交易主体就产权交易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产权交易经纪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深化对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产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产权交易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企业产权。产权交易主体参与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让或受让其有权支配的产权,都是为了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处置等目的。传统上我们对产权交易客体的定义过于狭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资源的自由进出市场,从而影响市场分配资源的效率。随着观念的更新和市场改革的深化,我们应当认识到包括企业不动产、合约、退休金权等各种各样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权利都可以作为产权交易关系的客体用来交易。这就要求法律的规定要顺应和符合这种发展趋势,对产权交易的客体范围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这样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和资源的最优化组合。
4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跨学科、跨部门的边缘学科和综合性工作。资产评估工作要达到优质、高效、客观、公正,必须制定和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这是做好资产评估的关键。要为标准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评估程序受到严格的监控和规范,保证评估过程的有效和公正。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也要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经济当事人、政府的干预,如实反映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包括评估依据的条件、资料的来源、评估即价标准、评估途径方法以及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必须树立独立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章办事,不受外部条件的干扰和影响,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据。
5加强对产权交易的法律监督
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同样重要。我国目前对于产权交易的外部监督主要集中于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和政府授权的某些公司。这些监督机制在实质上都属于行政监督机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其中的违规操作。一方面,在共有财产私有化,即公共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向已经登记注册或运营的私有企业投资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公共产权和资金流失到私人企业或其关联成员中;另一方面,在私有产权社会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欺诈违规的操作,损害了社会和民众的利益,阻碍了产权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应该转换监督方式。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一样具有保护国家财产的职责,必须依靠法律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借鉴其他国家的市场法治经验,加强对交易双方的审核,严格规范和监控产权交易的各类市场和平台,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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