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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标的理论述评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标的理论述评
【摘要】行政诉讼标的作为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行政诉讼程序运作中的核心问题。台湾地区理论及实务界对该问题关注较早,各种观点纷呈林立,学术研究已初具规模。本文旨在梳理台湾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及实务观点,并进行简要评述,希望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台湾地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权利主张说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引言
诉讼是当事人为了实现法定权利或维持法律秩序而通过法院审理作出法律判断的活动。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确定法院审判的对象及范围,同时需要确定法院的裁判对当事人的效力范围,从而需要有诉讼法上的技术性概念作为支撑。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技术性概念称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作为诉的构成要素,是三大诉讼法学共同面临的课题。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关注相对较早,学术研究已初具规模。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诉讼标的,唯独行政诉讼标的理论尚未展开讨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有关管辖权的确定、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二重起诉禁止以及判决效力范围的确定等都与行政诉讼标的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行政诉讼标的有必要进入学理研究的范围而值得认真对待。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制度移植于德国、日本,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发轫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标的理论关注较早,对行政诉讼标的的功能及重要性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行政诉讼标的理论在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也日趋明确。虽然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体制与结构不同,但是同作为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其具有共同的诉讼法理和规律。LocaLHoST因此,借鉴台湾地区成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无疑对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二、行政诉讼标的的概念范畴
(一)行政诉讼标的与诉之构成
行政诉讼标的在我国台湾地区属于法律概念,但是在其行政诉讼法中对诉讼标的的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由于理论与实务界对诉讼标的的内涵认识不同,致使行政诉讼标的概念并不一致,不同的理论学说笔者将在后文中介绍。但是从诉的构成角度,台湾地区理论界认识是较为统一的。依据诉讼法理,一个完整的诉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构成。主观要素是指诉讼当事人,而客观要素,是指事的要素,亦即诉讼标的,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具体内容。台湾地区通说认为,行政诉讼标的是指行政法院的审判对象,是原告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具体内容[1]。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无法确定所争执的内容从而无法确定请求内容时,则法院将无从审判。
(二)行政诉讼标的功能
在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标的作为一个法律技术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
1.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行政诉讼审判范围的依据。任何诉讼之提起均须原告以起诉为开端,并就诉讼内容予以具体化而提出诉讼标的,当事人二造及法院方得以原告所提之诉讼标的为诉讼之核心而进行诉讼程序,法院并以此诉讼标的为依据而进行裁判[2]。因此在原告起诉时,应特定诉讼标的之范围,以便确定法院的审行政判对象。(参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05条第1项第3款)
2.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依据。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果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此时涉及判断原告是否重复起诉,而判断前后诉讼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标准在于前后二诉之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参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07条第1项第7款。)
3.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诉之合并、变更的依据。诉之合并与分离,在于诉的构成不同,当事人相同的诉的合并为主观诉的合并,诉讼标的相同的诉的合并为客观诉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诉之客观变更与合并,亦即是诉讼标的的合并,与单纯攻击防御方法合并有别[3]。因此,诉讼标的是判断诉之客观合并与变更的唯一标准。(参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39条)
4.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范围的依据。按照大陆法系通说,既判力原则上以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事项为限,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判决主文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定。因而,既判力在形式上系于判决主文,在实质上便是随为诉讼标的判断而产生,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范围相一致。[4]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标的是判断行政诉讼判决效力范围的标准。(参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13条)
(三)行政诉讼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标的之区别
在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标的,有行政诉讼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标的两种。广义的行政诉讼标的包括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和行政诉讼标的,而狭义的或真正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诉讼标的,仅限于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而言。[5]行政诉讼程序标的,是指可以作为诉讼争议和审判的对象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范围的事项和行为,具体指行政诉讼制度所欲纠正之对象;而行政诉讼标的,是指法院的审判对象,依撤销诉讼为例,学说观点并不相同,有行政处分说、行政处分违法性说、权利主张说、裁判要求说等。[6]本文讨论的行政诉讼标的,是指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标的。
三、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标的理论学说述评
纵观台湾地区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行政诉讼标的的可能构成要诉主要包括事实关系、规范基础主张(权利主张)、诉讼请求(裁判要求)。由于学者对诉讼标的构成要素的组合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理论。从诉讼标的构成的角度进行归类,主要有实体法说和诉讼法说。
(一)实体法说
实体法说是从行政实体法的角度来探讨行政诉讼标的范畴的理论,具体可分为行政行为处分说、行政处分违法性说、行政处分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之权利主张说三类,分述如下。
1.行政处分说
行政处分说是台湾地区早期行政诉讼法学界主张的理论。该说认为,行政撤销诉讼之撤销对象是行政处分,故认为行政撤销诉讼之诉讼标的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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