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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平精确性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公平精确性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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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平精确性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摘 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立法本应当严格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该罪设置欠缺精确性的考究,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进行责任区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伪劣产品的流通数量应担责任大小也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同时没有考虑其他危害因素,而仅仅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这造成了本罪的设置表面看似公平实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公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6-0126-04
  收稿日期:2011-02-10
  作者简介:储陈城(1986—),男,安徽宣城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卢轶楠(1985—),男,吉林长春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体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第150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按照本罪的具体规定,凡是犯本罪的,不管是生产行为、销售行为抑或是生产销售行为,一般而言,销售数额相同即同等处罚。表面上看这符合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即犯多大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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