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 |
|
|
论文联盟*编辑。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开始拥有虚拟财产,对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本文认为,因为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的刑法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并且也不必要动用刑法保护。可以通过行业内规则的约束,以及其它的法律予以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 刑法保护 行业规则 作者简介:彭可颖,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12-02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现代科技构建起来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联系已经越来越紧密。除了现实世界的财物,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开始拥有虚拟财产。面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日益猖獗,应当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那么,该如何认识所谓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能否为刑法所保护,又应否动用刑法进行保护呢?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它不是一个明确且闭合的概念,人们只是在普遍意义上使用,对其外延和内涵的认识并不统一。如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①还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②这两种定义颇具代表性,但笔者认为,他们都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前者采用列举归纳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界定为信息产品,外延过于宽泛,且没有性质及特征表述,内涵并不明确。后者从广义、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界定,指出狭义的虚拟财产是要有现实交易价值的,对其性质有一定的认识,但没有准确的表述出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对虚拟财产的界定,是研究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现有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低碳经济时代的刑法完善研究 下一个论文: 简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