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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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争论的焦点。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刑法》第91条、第92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向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以及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由此,很多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财产”。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动用刑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缺乏可行性和法律依据。 首先,虚拟财产是否具有金钱价值或交换价值存在疑问,也无法认定数额。一般认为,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必须是有价值之物,无任何价值的东西,刑法当然不必给予保护。财物的价值只限于金钱价值或交换价值,且只能从客观上判断。如前文所述,虚拟财产具有高度依赖性,在此游戏中的黄金万两,放到彼游戏中便一文不值;对特定玩家是纵横天下的屠龙宝刀,对其他人可能只是毫无意义的一堆数据代码。即便是有人所说的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交易的虚拟财产,也无法认定其交换价值,有时需要高价购买的装备,可能很快就被免费供应了。因此,虚拟财产并不具有可以客观认定的交换价值,且无法认定数额,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退一步讲,即使其有其他方面的重要价值,刑法固然要给予保护,但也不应将其作为财产通过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来保护。 其次,对于盗窃罪等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即作为侵犯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须是他人所有或现实占有的。但虚拟财物作为存储在特定服务器和网络中的数据代码,具有虚拟性,不仅是否具有所有权性质尚存疑问,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排他占有的情况。假设某玩家的虚拟装备被盗,其失去支配的并不是虚拟装备的事实占有,而是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中该虚拟装论文联盟 ②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浙江学刊.2004(5).144-145. ④彭辅顺.刑法解释方法与人权保障的实现.政法论丛.2007(2).38-43. ⑤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政法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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