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刑法修正案(八)》 |
|
|
论文联盟*编辑。 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减少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刑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了有关缓刑、假释、数罪并罚、累犯等方面规定、增加了部分危害民生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理念。 一、以人为本为核心 (一)民主立法 本次立法多个内容都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对民意的反映如恶意欠薪罪、醉驾罪等。《刑法修正案(八)》的形成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多次与中央公、检、法、司等机关的沟通,多次召开了法律专家们的共同商议,征求了数个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内容与行为都充分体现了民意。 (二)死刑的减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罪名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益的非暴力犯罪。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一般都要低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之适用死刑有过重之嫌。此外由于这些犯罪适用死刑的主要依据是犯罪数额,死刑的适用无异于贬低人的生命价值,有悖于刑罚等价观念,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1]对这些犯罪死刑的取消,体现了刑法的对人生命的关注与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三)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近年来某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损害工人权益的情况,欠薪成立全社会的一大热点与难点,是年年清欠年年欠,尽管清欠声势浩大,手段也不断强硬,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正常的经济秩序。企业欠薪成为屡禁不止、积重难返的社会顽疾。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 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这把利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附属刑法初探 下一个论文: 刑法公平精确性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