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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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摘要:“恶意欠薪”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对该罪名进行正确的诠释和适用,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新一轮的使命。本文围绕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报酬;免责事由;自诉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0-0046-05 恶意欠薪是指“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或拖欠,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P376)“恶意欠薪”现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顽疾,由恶意欠薪所引发的极端行为频频发生,如“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特别是2010年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讨薪事件的发生更是震惊全国。劳动者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工厂等群体性欠薪纠纷事件屡有发生,“恶意欠薪”已经由民事性质的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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