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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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的性质,对于“劳动报酬”范围的确定应该严格与劳动法律对“劳动报酬”界定的范围相一致。但是,当“劳动报酬”的范围在劳动法律中出现不一致的解释时,刑法究竟如何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保险”是否应该被解读在“劳动报酬”的范围内?有的学者持否定观点,首先基于社会保险所具有的社会政策性,从而认为社会保险与劳动报酬并不具有必然的对价;其次,刑法将该罪名设置于第五章,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保护的是个人财产,而并非由政府管设置的“社会保险基金”。〔4〕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政府资助,而个人缴费部分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论文联盟 Keywords:malicious arrearage of wage; labor remuneration; excusatio; private prosecution 〔责任编辑:黎 玫〕 收稿日期:2011-06-10 作者简介:贾 楠(1981— ),女,吉林长春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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