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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利益,应当将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交由雇佣方承担。第二,“不支付”的认定。“不支付”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两类:“一是雇主承认劳资关系但不支付工资,二是雇主不承认劳资关系而不支付工资。对于前一种情况,在雇主承认劳资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提供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及其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据即可,是否支付工资则需要由雇主提供证明。”〔2〕对于后一种情况,是否需要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这取决于刑法对于劳动权益的保障所遵循的原则,劳动法学者常凯教授曾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从立法假设的角度来看,劳动法是将雇主设定为侵害劳动者权利、引发劳资冲突的最直接主体而来构建法律体系的。”〔3〕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倾斜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平衡先天存在于劳动者和雇佣方之间的不平衡,最终实现实质的正义和公平。刑法作为劳动法的“最后保障法”,对于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应该秉承劳动法的精神,对劳动者的权益予以更多关注。
  二、“劳动报酬”的范围和适用
  “劳动报酬”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象,对其范围的确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适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报酬”范围的确定
  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报酬的界定并不一致。《劳动法》相关规定认为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
  《劳动法》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明确定义,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货币工资(狭义工资),(2)实物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福利等),(3)社会保险。
  
  而《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报酬中并不包含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并没对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界定,但是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中,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分别属于并列的两项内容,并且分别在第38、59、62和74条均出现类似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报酬中并不包含“社会保险”。
  基于本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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