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者所得的拆迁补偿不合理,进而触发各种房屋拆迁纠纷。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在宪法秩序的作用下可以通过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来获得利润。在行政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拥有立法权、决策权的地方政府,很可能利用其分配性努力获得高额利润。
根据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每一种规则都代表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为了在新一轮的利益分配中得到更多的利益,相关利益集团必然会在制定规则时进行游说,发出自己的声音。而此时作为被拆迁者的百姓由于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其声音很难得到传达。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主要考虑的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本部门的利益,而未考虑包括被拆迁者在内的其他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那么制定出的法律就很可能不能保证公平。
(二)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秉持着经济人理性在市场中必然是寻求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根据产权的利益集团理论,“假设一国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为既定,从政治市场中利益集团互相作用的角度解释各产业部门的产权安排”,获得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服从既定制度安排,追求最低投入;第二,对统治者、立法者、政府官僚进行游说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和规则的变化。[6]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取得自身的利益,往往就会采取后一种措施。通过游说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从而使政策发生倾斜。
2003年湖南省嘉禾拆迁事件轰动一时,当地政府为了拆迁打出的标语令人感到可气可笑——“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路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在这样轰轰烈烈的拆迁政策下,房地产开发商仅以210万元人民币就取得了超过12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开发商相当于每平米仅支付了人民币30元![7]开发商降低了购置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但这对于被拆迁者却并无利益可言。若长此以往,城市房屋拆迁的冲突必然是不可避免的。
(三)被拆迁者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者处于最为弱势的地位。当然不能排除有被拆迁者利用房屋拆迁之机漫天要价,但大多数被拆迁者只是希望能够有足够的补偿以使其能够另辟新居。
房屋是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是其最重要的不动产,如果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不合理,被拆迁者将面临无居所的危境,他们很可能通过各种途径阻拦拆迁。这不仅将提高房屋拆迁的成本,同时也将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
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其中特别提到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在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规定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制度的变迁。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被拆迁户的权利有了更全面的保护,例如在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3款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这些条文都是针对过去在现实中出现过的房屋拆迁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进步。
从之前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谋私利而侵害被拆迁者的利益,到全国性的拆迁法规的修改,这一过程使人不由想起诺斯悖论,即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经济衰败的根源。将这一悖论放之于房屋拆迁过程亦是如此。政府公正合理的立法行为是房屋拆迁有序进行的保障,但是一些政府的设租寻租行为又是产生房屋拆迁纠纷的原因。诺斯悖论似乎又并非是真正的悖论,国家的正、负面利益可能是兼容的,这取决于统治者对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选择。只要这种选择是得当的,那么双赢的局面是有可能出现的。笔者认为,这一双赢局面取得的前提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更倾向于使用其道德人理性而非经济人理性。
“只有当制度创新与变迁有利可图,人们才会发动制度创新与变迁。”[8]由于十几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的巨大变化,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走向了变革的十字路口。解决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的确需要新制度的供给。然而推动变革的动力并不统一,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某些主体而言,制度变迁的可图之利尚不明显,因此其难有动力推动制度的变化。笔者认为房屋拆迁的制度变迁将沿着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前进。这对于被拆迁者而言意味着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补偿不合理、不足额的情况还要更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解决。这对于政府而言,意味着还需付出更多的行政成本来解决变革完成之前的拆迁纠纷。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是需要各方利益主体付出相应成本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至少是最基本的公平与人权,政府应为此做出更多的努力。也许新晋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这一变革的曙光。
四、结论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关切的重要利益,涉及政府维护社会安定的目标,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对利润最大化的需求。随着矛盾的凸显,这一制度的变化也许已经开始。就笔者的观察,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亟需解决问题包括: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完善立法以降低拆迁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设立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如果有良法的保障、良策的护航,良性循环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许就不远了。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和经济分析》[j],《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李蕊,《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河北法学》[j],2004年第22卷第10期
[3]刘祥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经济学思考》,《东岳丛论》[j],2007年
[4]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经济日报出版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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