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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银行的法律地位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银行的法律地位
【摘要】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伴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出现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具体险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正文】
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法律地位如何[1],一直有较大争议。有人主张贷款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是受益人,有人主张其是被保险人,有人主张其是投保人。正是由于人们对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身份定位模糊不清,甚至是混乱的,导致了人们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一系列误解和盲目批评。
笔者认为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身份,应当区分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住房抵押贷款寿险、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等具体险种,从具体的保险利益出发来进行分析和界定。
一、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中银行的法律地位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1]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将投保人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银行可否是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投保人,取决于其是否对该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2]
银行是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同时对房屋具有抵押权。如果抵押房屋因地震、火灾等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则银行的抵押权难以实现,银行的债权也就很难保障。LocALHOST逻辑上,当抵押房屋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毁损灭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给付借款人保险金;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屋的保险金优先受偿。但现实中未必如此。借款人作为被保险人,既是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又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者;而银行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任何权利。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就抵押房屋保险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由银行向借款人行使,而不能由银行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所以,有必要明确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具有保险利益。[3]抵押物灭失,虽将使抵押权消灭,但抵押权人并得依抵押权之次序,分配其赔偿金,故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保险利益,得基此而订立财产保险契约。[4]因此,银行对于该抵押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以该抵押房屋向保险人投保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受有损失,从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系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有权受领保险金给付之人。[5]银行投保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遭受经济损失,其自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有权受领保险金,所以这时银行是被保险人。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其对该抵押房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应银行要求,通过特别约定条款在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中将银行设定为第一受益人。有人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投保的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属于“为本人也为他人利益的保险”,被保险人有两个,即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和作为抵押人的借款人。而对银行的抵押权利益的保险目的,作为投保人的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事先明确约定,否则,其被保险人只是作为投保人的借款人。故银行的身份应该是被保险人,或者确切地说应是第一被保险人。[6]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待商榷。首先,如若承认银行第一被保险人的地位,则银行可以直接取得该保险金的所有权,问题是发生保险事故时借款人不一定会发生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形,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而银行又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导致了两次清偿。其次,如果将银行认定为第一被保险人,则必然要求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应事先与保险人有明确约定,方可确认银行的被保险人身份,否则其被保险人就只能是借款人。而实践中,这样的特别约定是很少见的,绝对大多数的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合同中都只是将投保人也就是借款人作为被保险人。即便经过特别约定,在被保险人栏中按顺序填明银行和借款人,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和借款人作为顺序先后的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那么银行与借款人两者的保险金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银行从保险公司受领的保险金数额应该是多少呢?如果保险事故虽然发生,但是借款人另有其他资金可以并事实上按期偿还了贷款本息,那么还有必要赋予银行第一被保险人的地位吗(因为作为第一被保险人的银行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在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下,银行有何理由再去享有该保险金请求权)?第三,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2],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果将银行界定为被保险人,实际上银行是很难履行这些义务的,因为银行毕竟不是该房屋的占有使用人,对于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十分清楚。
笔者认为,当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时,银行是对该保险金债权享有质押权的质权人。借款人投保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银行设定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将保单交由银行持有和保管。这一特约的真实意图,并不是将保险金所有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只是为了在保险金给付之时,让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先行受领和占有保险金,使保险金上成立担保物权。这种以特别约定的方式通过交付和占有担保物而成立的担保是一种质押:债务人(购房人)以其对第三人(保险公司)的债权利益,向债权人(银行)提供担保,保险金债权上成立了银行的一项意定债权质权。[7]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作为质权人,先行受领和占有该保险金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而不是直接取得该保险金所有权,唯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的情形下,银行方可以该保险金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可见,当银行作为投保人投保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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