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后暂无居所的夫或妻一方、老年人、以保姆为代表的一类群体的居住问题,这种传统的居住权被有些学者称为社会性的居住权。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的 [3]袁峥嵘.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之思考.社科纵横,2001. [4]郭立天.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建立.法学,2005,(3). [5]课题组.老年人的居住安排与晚年生活——对北京市一个街道的探索性研究(中).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0,(6). [6]胡子敬.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中的争论焦点.政府法制,2005,(10). [7]梁慧星.我为什么不赞成规定“居住权”.http://*/showar ticle.asp?id=1245,2006年5月8日。 [8]朱彩霞.居住权制度探析.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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