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雪中,糜方强,徐海峰,徐静
关键词: 检察机关/量刑程序/求刑权/制度构建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是司法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1" name=1>[1]
2.从诉讼活动或诉讼阶段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基于刑罚请求权,对具体案件的刑罚提出公诉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2] writezhu('2'); 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2" name=2>[2]并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根据案情向法院提出对案件的具体定罪量刑意见,以确定对被告的适当处理。 [3] writezhu('3'); 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3" name=3>[3]
3.从诉权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权力。 [4] writezhu('4'); 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4" name=4>[4]并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诉讼权力。lOcaLhost [5] writezhu('5'); 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5" name=5>[5]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量刑建议权的内容和特征,但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重点在于阐释求刑权的刑罚权本质,但过于宽泛,对求刑的内容、阶段没有作进一步定义。第二种观点将求刑权定义为某个特定诉讼阶段的诉讼活动,没有揭示求刑权的本质属性。第三种观点相对较为全面,概括了求刑权的内容即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建议、求刑权的提出时间即公诉过程中、求刑权的本质即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将量刑建议权作如下定义: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司法请求权。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是诉权的组成部分。区别于过去检察机关仅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中提出抽象的刑罚建议,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之类,“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特指检察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如“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等。从抽象求刑权到具体求刑权的演变,是公诉权的深入和发展,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必要且可行的。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授权,因此不具备权力的运行前提。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程序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基础,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可以得到反映。
1.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明确定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程序,对审判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是检察机关行使量刑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的释义,法庭辩论的内容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6] writezhu('6'); 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6" name=6>[6]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辩论。从该释义的精神看,检察机关求刑建议及控辩双方围绕该求刑内容展开辩论,是法庭辩论的应有内容。
3.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可视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量刑档次的最初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4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提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助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法院适用缓刑”。这其实是对检察机关缓刑建议权作出了规定。
4.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逻辑关系上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起抗诉,包括依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是从事后救济的角度规定量刑建议权。按照诉权原理,只有先有请求权,然后才有针对该请求权的裁断权,当裁断内容与请求内容不相一致时,进而引发对该裁断的再请求权,即上诉或抗诉权。因此,从诉讼逻辑上看,如果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就谈不上对法院量刑结果的抗诉权。其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表明辩护人不仅有向合议庭提交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材料的权利,还有请求合议庭采纳其辩护意见的权利,从控辩双方对抗性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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