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逻辑上讲,控方即检察机关亦须有与之相对抗的“量刑建议权”。
(三)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价值基础
1.有利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实体公正。在国外,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监督。而我国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既享有定罪权,又享有量刑权,但目前法官选任制度尚不够完善,再加上法律条文伸缩性相对较大,量刑幅度较宽泛,客观上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法官之间所作的裁量结果往往存在很大差异。部分审判人员在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凭个人刑罚价值取向、笼统认识和审判经验,在法定刑限度内任意裁量处罚,作所谓“估堆”量刑, [7] writezhu('7'); 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7" name=7>[7]造成了量刑随意性和偶然性。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程序,有助于合议庭全面了解案情,兼听则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助于打破法官量刑的不规范操作,实际上如同增设了量刑听证程序,使原本秘密的量刑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合理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了司法公正。
2.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诉讼职能,保障程序公正。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量刑透明度,而且有利于提高庭审抗辩性。之前,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只提出被告人有哪些法定或酌定情节,应该适用哪些条款,而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控辩双方难以就量刑内容展开充分有效的辩论,法官也难以定位量刑的争议焦点。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建议,能够开拓庭审辩论的空间,进一步完善抗辩的环境,调动辩方就量刑内容质疑和答辩的积极性,进而保障程序公正,消除各方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效率价值。一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改革,应当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为前提。认罪程序中庭审质证、辩论程序简化,合议庭对于被告人案情、背景、个人情况的了解更多基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书面材料,只有在最了解案件情况的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意见基本分歧不大时,简化审程序才有实践意义。二是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经过庭审时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辩论,法官在兼听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对大多数案件可以作出当庭宣判,缩短裁判周期。三是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被告人对判决最关心的往往不是定罪,而是量刑。若法院在判决中对量刑依据没有明确说理,控辩方在认为量刑不符合预期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上诉或抗诉。而经过充分参与量刑辩论,各自提出明确的诉求,判决书载明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对于部分不服判决的情绪容易消化在一审阶段。
二、我国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构建
据调查统计,至2008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量刑程序,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覆盖面较广,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较高,在探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时,也注重与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但由于一些执法环节没有设定统一的规则,导致做法不一,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内容程序与评判标准都不尽相同,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进行制度构建,以增强其操作性,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求刑的主体和内部审批机制
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只能是公诉人。我国目前的公诉体制在办案程序上表现为双轨制,即三级审批制和主诉检察官制。针对不同的承办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内部审批制度:1.对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可直接提出量刑建议。2.对三级审批制的案件,则需经内部逐级审批程序:承办人在审结报告中提出量刑建议,随案一并交由具有案件审批权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等)逐级审批,科长和分管检察长如有不同意见的,及时向承办同志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公诉前检委会应当进行讨论,确定量刑建议的幅度,并授权公诉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确定的幅度内灵活提出量刑意见。
(二)求刑的范围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量刑建议试点阶段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一审案件:1.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认罪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5.社会关注的案件;6.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上述规定其实并没有从案件类型上对求刑范围加以限定,而是给出了相对宽泛的操作建议,笔者认为,无需人为地将案件区分为适合求刑和不适合求刑两类,但在量刑建议试点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求刑,较易于操作,可以达到循序渐进的效果。
案件是否适用量刑建议,主要取决于犯罪事实是否可以认定,而不能以审理的程序或侦查的主体来划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凡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可以求刑。当然,如果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撤回起诉的,应暂缓提出量刑建议。
在目前的试点工作中,可以对以下几类案件选择性地不提或少提量刑建议:1.涉及新罪名、新领域的案件。社会*/f/dt/xwnr.asp?id=7191,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11日。
[3]刘福侠:《浅议求刑权》,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37页。
[4]龚振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64页。
[5]史海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基本理论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08第9期,第159页。
[6]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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