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中)——以关联性为主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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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并/分案/辩护权/关联性 内容提要: 为了防止不当的合并审理所可能造成的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合并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基本上没有任何规范合并与分案审理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当合并审理既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又会滋生以下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导致了超期羁押、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侵犯了被告人的聘请辩护律师权和会见律师权。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限定刑事案件关联性的范围,明确规定分案和合并审理的各种法定情形及救济措施。 二、各个国家和地区分案与合并审理程序之比较研究 概览当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关于分案与合并审理的立法规定,均是以刑事案件在实体上是否存在“关联性”作为判断依据。从本质上而言,对“关联性”的理解体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取舍;从总体上来看,每个国家和地区对“关联性”的立法规定与宽严尺度的把握却又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何为“关联性”本身也很难设计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因为“关联性一词更多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非分析性概念,因此难以从抽象的理论层面精确地界定关联性的具体含义。”[1]下文以“关联性”为主线,比较当今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关于合并与分案审理的立法与司法判例,以此作为建构我国分案与合并审理程序的立法借鉴。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立法和判例中均对刑事分案与合并审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loCAlHoSt《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8条(a)和第8条(b)分别规定:如果数项被指控罪行“属于同一性质或类似性质,或者是基于同一行为或同一交易,或者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但相互联系或构成一共同计划中的组成部分,那么在一份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中,可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行逐项分别提出指控;”[2]对于数名被告人“如果他们被指控参加同一行为或者同一交易,或者参加构成一项犯罪或数项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或交易。这样的被告人可以在一条或数条罪状中共同或分别被指控,不需要在每份罪状中对所有被告人都提出指控。”[3]同时,该规则第14条指出:“如果显示在一份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中对数种罪行或数名被告人一并指控或合并审理可能对被告人或政府方产生不公正影响,法庭可以命令从数种罪行中进行选择或者分开进行审理,同意将共同被告人分开或者提供其他救济性的司法命令。”[4]以上即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对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的原则性规定。从总体上而言,无论是单一被告人被指控触犯数项关联性的犯罪(数项犯罪是属于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并由此可能推论被告人具备犯罪品质的例外),还是数名存在关联性的共同被告人,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大多还是倾向于合并审理,被告人获得单独审理的机会是较为少见的。分述如下: 首先,笔者解释一下美国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判断数个案件之间是否具备“关联性”。如果被告人触犯了数项罪名,其中数项犯罪具有同一或者相似性质,如多次实施相同手段和方法进行抢劫,虽然上述多次抢劫行为并不是整个犯罪计划中的组成部分;如果数项犯罪是属于同一行为或者交易,例如,醉酒以后导致 英国作为另一普通法系代表的国家之一,立法上也明确规定了合并与分案审理的条款。如《英国1971起诉书规则》第九条规定:“犯罪是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以及是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的连续的犯罪的一部分的时候,可以合并审理。”显然,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与证据规则》相比,英国对于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规定就显得比较简单和原则。不过,英国通过判例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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