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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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也很少涉足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在著作权的利用上设计有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属于信托存在歧见。而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得以信托方式加以管理,存在疑问。本文的通过考察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实践状况,发现信托能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信托将是信托业发展的新领域。 一、信托在中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 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此前的信托实践多存在于金融领域。信托法颁布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规制信托业,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实践以金融信托业为主力,其他信托业务较少。令人费解的是,知识产权信托居然成为信托发展的新领域。可以观察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信托主要存在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利用中。1992年中国企业的希望。杜绝欺骗的好方法莫过于给出一个明确的市场来。现在专利权转让市场狭小,信息不对称。众多的专利权人以每年增加的专利维持费来保留一个似乎永远无法实现价值的专利权。这些人多是有着好的想法但苦于找不到买主的人。我国专利转化率非常低,一方面因为专利品质问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缺乏转化机制,而专利信托就是一个转化机制。采用信托,可以降低受托人的成本,也可以减少委托人被骗的机会。比如,一个学校拥有很多专利,但是长期无人管理这些专利,专利无法变成现实的技术,每年的维持费用成为学校的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学校向公司投资入股,得到的是股权。并且,学校无法控制该专利的用途,公司有可能将专利转让他人得利后清算公司,致学校受损。采用信托,则公司不能随意处分专利,即使处分,也须保留价款作为信托财产。一旦公司经营不善,专利权将成为破产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loCAlhoSt如果采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学校仅仅是受益人,可以在公司破产时取回专利权。如果学校要与他人合办公司,将面临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并且这种方法很容易被欺诈,合作者以合办公司为幌子,签订合办公司合同后,设计各种开办费用(包括向银行贷款),之后,以公司开办失败为名导致学校负担债务。总之,采用信托可以使专利人的风险降低。 在商标权利用实践中引入信托,不但能减少商标利用中的欺诈,还能发展商标信托业。这使特许连锁经营有了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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