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调查或辩论。”[86]另外,“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5条赋予了检察官对于“相牵连”的案件是否进行并案侦查或者合并起诉的裁量权。
通过比较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关联性”(或者“相牵连”)的范围限定上,二者是大体相同的。同时,立法上也都赋予了法官和检察官自由裁量是否合并与分离审理的权限。与《日本刑事诉讼法》相比,“台湾刑事诉讼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应当分案审理的范围界定上。对此,“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即可看出。因为该条规定,只有当数名被告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处于相反情形时,出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才必须进行分案审理,其他情形则均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是否应该分案审理的情形。而日本对此则采用归纳的方法,只要属于“保护被告人权利必要时”,均属于法定必须分案审理的情形。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合并审理之弊端及其透视
与当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当合并审理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前有罪预断现象不可避免,共同被告人之间为了争取立功竞相揭发或互泼脏水而公诉人静坐一旁的情形也为数不少。另外,与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比,特别是在目前法院审理的大量“涉黑”案件中,不当的合并审理带来了更大的弊端:庭审流于形式,法庭辩论和质证难以发挥预期功能;导致了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率的上升,甚至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侵犯了部分共同被告人聘请和会见律师的权利;影响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等等。
1.庭审流于形式,法庭辩论和质证难以发挥预期功能
对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庭审程序,《刑事诉讼法》大量借鉴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的合理因素,强化了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增强了控辩之间的对抗性;对于审前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废除了原来的实体性审查规定,代之以只审查证据目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所谓“程序性”审查,目的旨在防止法官在审前的实体性审查中已形成心证,从而使庭审过程流于形式。立法部门对此的解释是,上述改革主要是为了通过“完善庭审方式”,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并且“通过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更准确地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同时,这种改革也旨在纠正“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等现象,“更好地加强庭审,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87]
但是,在法院合并审理的一些案件特别是“涉黑”案件中,由于这些案件中被告人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案卷材料上百本,为了尽快审结,合议庭往往在庭前已经作出了判决结果,庭审往往只是“走过场”。如2006年湖南娄底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俊勇“黑社会”团伙案件中,共有被告人98名,起诉书 138页,案卷材料达205册,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共78名,审判历时10天。[88]在短短10天时间内,庭审法官能够记住全案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并阅读完毕138页起诉书以及205册案卷材料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用说按照正当的审判程序进行举证、辩论和质证了。最近,重庆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系列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尽快审结,每个法院都放弃节假日,并不分白天与黑夜连续加班,即官方所声称的“五加二”和“白加黑”。具体而言,就是凡负责承办“涉黑”案件的法官,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到检察院对所有的案卷材料进行大量细致的审查,吃透案情,确保定罪与量刑准确。如有些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就是:“从早上6点半工作到晚上9点半,都觉得时间不够用。一个卷宗要看上四五遍才觉得心中有底。”[89]但是,这样一来,整个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的预期功能也就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大多情况下,上述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就已经召开联席会议,事前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定性,这样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庭审过程的形式化。当然,针对上述人数众多的“涉黑”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尝试性地探索新的模式并运用高科技手段,使举证与质证过程尽可能的直观和一目了然,如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在起诉以高斌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犯罪时,鉴于该案人数众多,案卷材料有30卷,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首次使用了多媒体进行举证,在短短三小时内,将10个罪名、48笔犯罪事实、400名被害人和5000份证据举证完毕。在笔者看来,虽然多媒体这一高科技手段可以使举证直观、同步和高效,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却很难在短短的三个小时之内就完全了解上述控诉证据以及犯罪事实,更不用说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承办法官也绝不可能在短短三个小时内就判明每个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承办法官唯一的选择就只能在审前书面审理检察院的全部案卷材料,庭审也就成了对审前心证的确认过程。
2.导致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率上升,甚至可能对被告人的量刑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产生负面影响
高羁押率和大量超期羁押现象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两大“毒瘤”,虽然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相继采取了一些举措,希望对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现象进行治理,但效果却不是很明显。笔者认为,目前各地法院的不当合并审理特别是一些“涉黑”案件的不当合并审理,是导致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现象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从各地法院审理的“涉黑”案件来看,大量的同案被告人并不属于“黑社会”团伙,而仅仅只是同团伙成员之一实施过连环犯罪或者为其提供伪证、包庇和窝藏行为。例如,上文中所提到湖南娄底的特大“涉黑”案件中,同案审理的98名被告人之中实际上只有52人属于“黑社会”团伙,这其中还不包括一些罪行轻微且有悔罪和立功表现的从犯和胁从犯。一旦法院将所有上述被告人合并进行审理,虽然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于不会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将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出于多种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