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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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企业扩大其规模,那么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等待企业的只有被淘汰。对先用权进行量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有关立法,适当放宽先用权的实施范围,以满足先用权人事业目的或者本企业的需要为限。 (二)确立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 发达国家大多倾向承认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为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其科技优势设置技术壁垒,减轻进口发达国家专利产品的经济负担,大多赞同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就我国国情来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实力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专利权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所拥有,而其中多项专利技术及包含专利技术的零部件是中国制造业不可或缺的。我国专利法律应从实际出发,确立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以保证中国制造业能够在支付专利使用费后,合理使用该专利产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三)增加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 对于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也明显不同。发达国家担心发展中国家利用该制度,削弱专利权的保护,影响发达国家的利益,因而积极主张严格限定强制许可的条件,减少强制许可的授权。但是强制许可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是维护自身利益,促使专利技术实施,造福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在不违背相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对强制许可制度适当放宽限制。loCalHoSt 1、扩大普通强制许可的范围 《专利法》中应规定,与该专利有关的一些基础性技术设备以及实施该专利的其他附带的非专利技术如果是实施该专利所必须,也应一并强制许可其实施。 2、适当放宽普通强制许可申请的时间限制 可以根据专利的创造性程度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普通强制许可申请区别对待,适当放宽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申请的时间限制。 3、放宽普通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 在普通强制许可制度中,应比照《巴黎公约》在《专利法》中规定,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其专利来满足国家对该发明的需求时,可以对该发明申请普通强制许可。 参考文献: [1][ 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298. [2]汤宗舜.专利法解说(修订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374. [3]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24. [4]陶鑫良,袁真富. 知识产权法纵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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