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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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具备的天然的外向性、开放性、世界性、流动性等等属性,确定了它必然成为核心产业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包括旅游、餐饮、保险、金融、房产、商业的发展,并刺激投资和消费,促进文化媒体服务水平的提高。一位国际经济专家指出:“世界上最大的生意是体育。’旧益发展起来的体育产业,不但对体育运动员、体育事业、以及地区经济有利,对全球经济的发展都起到相当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中,体育产业已经占gdp的3%。同时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加大了一系列与其相关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从而熨平世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增强地区经济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抗干扰能力,调整各个经济部门协调发展。总之,随着社会对体育的利益需求的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体育价值日益重要化、特殊化,而呈现相对独立性,为体育法的独立奠定了内在的价值基础。 体育法正是基于社会对体育价值实现的需求产生的,而体育法是否具备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于体育价值的实现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随着体育价值日益呈现出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的特征,体育法也必然需要作对应的协调和完善。以体育法的现状看,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散乱、内容上的残缺和矛盾、相关法律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学研究的滞后,使体育法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目标。所以,为了保障人们在体育活动中利益得到最大满足或者在受害后及时得到补偿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得以协调,则必须构建完备的、相对独立的体育法体系。因为,只有明确了体育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才能确保体育价值取向在体育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统一贯彻,并为体育法学理论和实践确立相对独立的研究和发展方向,从而促使体育法形成具有内容上综合完备、结构上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总之,体育法内在价值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它与民法、行政法等现有法律部门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也决定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通过以上法律部门划分传统理论和价值分析法的运用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体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性以及内在的独特价值,体育法应该是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同一层次的、由宪法统领之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现中部门法划分的现状,所以本文最后,我们还应当关注确立体育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冲突问题。笔者以为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是相对的。由于社会关系是一个社会中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关系的总和,有着十分复杂且互相交叉的多层次主体结构。所以现实社会中,几乎不存在只形成单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活动,人们的同一种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抽象出多种不同的性质。因此,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衔接和配套关系。尤其在一个部门法中,不会仅仅存在一种调整方法,而是两种甚至两种以上调整方法的综合运用。例如,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的合同既涉及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又涉及到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法院在处理时,既要考虑民事法律的适用,又要考虑行政法规的效力。又如,刑法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手段完全不同,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同样,体育法与其他各部门法之间,在调整对象、手段及法规方面虽无清晰的权限划分边缘,但在调整对象和价值功能上却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是现有的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代替的。所以,不能因为体育法律事务,在一些方面受制于民商法、行政法等等,就否认体育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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