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这样,唐代法律经历了一个趋于完备的过程,律学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到了明朝时期,明太祖虽然推行重典治国,但是礼制的儒家思想仍然对明朝确定法律制度起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明王朝的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推行“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而有一点更为新颖的是,明太祖将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将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这在稳定明朝社会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对后世的治理有着很大的启示。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清朝的封建法制达到了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虽然清朝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但是他们在“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上,形成了一套适宜当时环境的立法思想。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它秉承了儒家正统的法律思想。因为自西汉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成为官学,清朝统治者将“正人心,厚学风”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把“禁奸止暴,安全良善”作为立法的直接目的,根据“稽往宪,合适宜”的思想来创立和完善清朝的法律制度。
3 结论
经过几代的变更,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日渐走上正轨,各朝各代在司法立法的制度上都有所变化与创新,对于民事经济不断作出调整。也正因为有了正统思想的指导,法律更规范化,更具新颖性。儒家指导思想融合了道家、法家的理论知识,推动中国传统法律的制定过程更加完备与生动,使大中华法系在历史的长河中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也成为其他邻国相继学习的对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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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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