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8]其实,对经济自由的干涉的原因除了自由本身以外,至少还有效率,“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该是效率。”[9]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从而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政府干预经济或政府行动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促进效率。[10]
参考文献:
[1]胡甲庆著:《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半,第298页。
[2][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远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0页。
[3][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远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0页。
[4][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张瑞玉译:《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9页。
[5]张莉莉著:《经济法自由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6][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2页。
[7][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8][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5页。
[9]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78页。
[10]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2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