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立法的社会经济条件分析及其制度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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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征对象征收的税种,人们习惯称之为“富人税”、“死亡税”,在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有关于遗产税的记载。近代遗产税于1598年创立于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遗产税。【1】目前世界上大概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4][6]汤贡亮.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79,278. [7]张博宇.论我国遗产税立法(j).河北法学,2004(4). [8]欧丽华.论遗产税的配套制度建设(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9]刘剑文.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法学论丛;税法学研究文库)(a).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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