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各种涉及保险业务的信息并进行识别其中潜在的危机和风险,并在综合评估后将已经类似于“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保险公司向美联储提出监管建议;该保险办公室还被授权与其他国家一起在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中缔结国际协议,并增进保险规制的国际合作。
新法案对于仍然保留的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者地位和相应职责的同时,在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诚信及增进价格透明度等基本公共政策目标指导下,搁置关于场外衍生品究竟是期货抑或证券的争议,提出要进一步协调期货与证券两大机构对市场的规制方法和标准。当然,为便利在各监管机关的信息沟通,新法案还要求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风险,以对各自市场中出现的金融漏洞和行为能够做出相同的监管和规制标准。
(二)设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新法案在继承过去通过金融监管对金融主体市场行为规制的基本思路基础上,在监管模式上增设统一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的设置是从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为目标而设立的对金融主体行为实施规制的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具有非常广泛的权责,从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权,到对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有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机构都有行政执法管辖权,甚至在联邦法院也可与司法部一道,执行有限的司法。此外,新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和sec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方面以新的权力和资源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保障。在金融改革新法案的基础上,为了使金融改革获得法律保障,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2009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法》、《2009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银行控股公司和存款机构监管改进法》、《2009美国保险局法》、《2009投资者保护法》等五项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法案,“其目的在于对所有金融机构加强严格统一监管,并建立针对金融体系风险监控、缓释和积极应对的监管体制。”[6]
三、与改革并行的新金融监管理论
此次金融危机使西方奉行的新自由主义监管理念遭受重创。对此,以美联储为核心的美国金融界,无不重新认识到自由市场的纪律必须通过政府监督才能实现。事实上,“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经济主体,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将股东和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金融欺诈和金融冒险是金融机构利益驱动的自然产物,但是金融机构一旦违规产生的风险必将对社会带来极大损害。”[7]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危机的社会公众利益理论开始受到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主张金融监管的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通过改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和不稳定状态,消除自由竞争可能导致的自然垄断、金融产品的公共属性导致的外部效应及金融产品高度专业化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等不良后果,以恢复公众对存款机构和货币体系的信心。该理论认为虽然金融市场中,消费者和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者都是市场主体,但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设计的复杂性,以及金融产品的高度信用化,都决定了在金融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单纯的信息披露根本不能解决认知不足的问题。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的良性运行出发,必须解决消费者在市场面前理性选择困难问题,通过培养各种专业机构为消费者投资选择、理赔提供帮助。在这种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不能是自利的,必须以经济理性为原则,作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在这种认识下,金融主体作为拥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的企业法人,加上其经营的产品是高度信用化的货币,所以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理论在危机以后被提及,最根本上在于货币金融领域,尤其随着金融工具创新,特别是信用衍生品市场和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互动,将资本的功能发挥到极致,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变。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人们认识到,单纯的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机构往往在至关重要的公信力上,由于无法摆脱自身的盈利性限制,使得往往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在一个个人化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的体制下,在强化对消费者事后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国家监管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中介行为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最终实现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四、金融改革趋势
(一)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监管
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金融市场,尤其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丰富,即使再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一般普通百姓而言根本无从真正了解具体的运作情况。这就决定了需要某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或培训或告知真相,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获得安全保障。[8]在这种基本前提下,金融领域的经纪中介和信用评级机构至关重要。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人们认识到,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机构由于无法摆脱自身的盈利性限制,往往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为此,各国以重树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不仅仅要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而且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首要任务。
(二)从整体性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危机爆发以来,随着危机的不断深入,2009年10月2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对财政部提交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投票通过。根据该法案,美国将整合原来七大金融监管机构中相应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成立了新的监管机构,即cfpa,该机构成立后将成为首次经政府授权的、具有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保护的唯一监管机构。英国在危机后也通过了《改革金融市场》法案,新改革方案中也指出,必须出台保护消费者的新方案,确保金融消费者理赔的便捷高效,而且为了确保消费者能迅速、有效的得到赔偿,规定允许消费者采取集体行动以获取赔偿。新改革法案还要求进一步制定法律以强化fsa的资源,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监管,以便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金融信息和服务,这些对消费者利益保护都有着实质影响。
危机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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