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只有内幕交易才能鼓励他们充分发挥才智,而那些长期投资者并不会因此种做法而受到损害。
(2)减少股价波动,提高市场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在公司内幕人员获得有关公司的不利信息后。如果立即披露,则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如果内幕人员先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则股价在信息披露前就会下跌.这时的股票购买者与信息披露前的高价位购买者相比,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内幕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还能使投资者减少损失。
(3)私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公司和内部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础上的,如果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他们可以将其列入合同条款.而通过合同来个别地禁止.政府不应该干涉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私人合同,国家不需要通过法律来普遍禁止内幕交易。
(4)查禁内幕交易低效论。该学说认为一方面内幕交易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通常是公司高层人员秘密进行的.很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资源如人、财、物等都是十分有限的.而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活动需要花费国家大量的资源.相对于这种高昂的成本.这种司法活动的效率太低。
1.2内幕交易反对论
(1)保障市场公平与维护公众信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之一.禁止内幕交易的首要原因和价值在于维护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确保公众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任。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交易则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原则。内幕交易破坏了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具有不公平性。LOCalHoSt就是这种不公平性使公众的信心受损。投资者如果认为所有的证券、期货投资活动中都存在内幕交易的风险.从而就会丧失或降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心.而公众信心对证券市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是无效率的.证券价格要反映所有信息就要求公司披露所有的信息。利好的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上涨.利空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下降。这样市场将把资源配置到好的企业.更加合理化。所以.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最佳方式。允许内幕交易会阻碍重要信息的披露,因为内幕人员会尽可能的利用内幕信息来从事内幕交易牟利。另外,允许内幕交易还将损害公司各层次的决策机制。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3)保护公司财产利益说。这种学说从民法的所有权理论出发.认为公司信息是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资源才形成的,因此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内部人。这些内部人在公司董事会没有表决放弃信息所有权的情况下.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其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来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诚信义务,而且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各家各派对于禁止内幕交易之争,从法律上讲,无非是要实现公平,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从经济上说,无非是要实现效率。公平和效率应是反内幕交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概念由三个基本特征构成:第一.行为主体是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第二。行为方式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情节严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特点具体有:
2.1主体是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本罪的主体相对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且以内幕人员为主,相对而言集中在掌握内幕信息的公司的内部人身上。但本罪的主体又具有多样性。除了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还有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这些人的涵盖面很广,也就是任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体即有法人,也有企业,另一方面。以高息、回扣为诱饵通过证券营业部股票为抵押向银行与机构大肆融资用以炒作中科创业的股票。为了不断提供炒作题材,他们先后收购了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胜利股份。形成中科系。中科创业的股票曾经由每股13元炒至84元。可见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也是本罪的特点之一。
3如何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
内幕交易的重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应该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和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尽可能限制和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根本上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生之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
3.1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制度。内幕交易涉及范围广、形式隐蔽。监控、追查、取证、处理均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此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仅靠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力量难以完成。所以,应当建立一个政府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交易所等各个方面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管理网络。
(1)建立内幕人报告制度。内幕人报告
制度是指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内幕人在一定条件下和须以一定的方式披露有关信息的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使一般投资者了解由于股权控制或由于公司管理权的原因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防范有关人员与公司之前的利益冲突或公司的管理问题;使投资者对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内幕人身份的人有一定的了解。从而监督他们依法处理与公司或其股东的关系.防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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