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使得侦查内容、侦查阶段在一定范围内被公开,这无疑会对侦查过程产生不利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目的、侦查意图、查办思路容易被摸清,使得案情在律师介入后的侦查阶段很难有进一步的突破。
5.职务犯罪侦查的科学性。信息时代给侦查带来了更多的搜集信息的途径,科学技术给侦查带来了全新的收集信息的手段。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对证据形式的迫切要求完善了证据有关规定,顺应侦办职务犯罪的需求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合法性,提高了侦查的科学化水平。
(三)趋势分析
1.从角色定位来看,要实现职权主义侦查向诉讼主义侦查的转变。正确认识检察机关自身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深刻理解加强对抗性的诉讼价值,畅通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辩护、寻求法律支持的通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权利告知、权利保障、权利救济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保障。
2.从阶段划分来看,实现“套取口供”到“重视初查”转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一次讯问后的侦查程序做了严格设定,使得初查和第一次讯问成为取证固证的黄金时段。首先要改变以前将传唤和讯问作为办案起点的传统思维,重视初查阶段,广泛获取外围证据,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和经济往来资料,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其次要建立初查后期信息分析研判机制,评定口供以外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估算出职务犯罪立案后成案的可能性,明确侦查计划和策略。
3.从工作机制上,实现“进攻型”向“攻防结合型”转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仅搜集证据,而且要审查证据,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体到部门、具体到人员。不仅要审查证据,而且要针对容易产生非法证据的办案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要突破案件,而且要保障办案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提高侦讯人员应对、抵御办案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4.从取证方式来看,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摆脱“口供情结”的影响,充分利用网络、通信等多种渠道收集犯罪证据,用多样性的证据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强大心理压力,为获取口供赢得有利条件。加强与公诉、审判机关的沟通与联系,明确对零口供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零口供案件。
5.从取证手段来看,实现“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向“信息化、科技化、技术化”转变。抓住刑事诉讼法带来的大好机遇,充分发挥技术侦查的强大优势,积极探索更多的合法取证模式。提高新型证据的转化与固定能力,确保新型证据在庭审阶段得到有效使用。
6.从证据审查上,实现“实体审查”向“全面审查”转变。既要重视证据自身效力的审查,也要着重审查程序上是否有瑕疵。既要强化侦查部门审查证据的能力,也要与公诉部门加强沟通,引导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尝试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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